2019年環境影響評價師《法律法規》考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責任
更新時間:2019-02-05 08: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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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責任:
1.《環評法》第31條規定: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24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有前兩款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83條規定: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未建成環境保護設施、環境保護設施未達到規定要求即投入生產、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①責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產、使用,②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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