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環境影響評價師《導則與標準》考點: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①生活垃圾填埋場應設置污水處理裝置,生活垃圾滲濾液(含調節池廢水)等污水經處理并符合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后,可直接排放。
②現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場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表12-2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③2011年7月1日前,現有生活垃圾填埋場無法滿足表12-2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求的,滿足以下條件時可將生活垃圾滲濾液送往城市二級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
生活垃圾滲濾液在填埋場經過處理后,總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等污物濃度達到表12-2規定濃度限值;
城市二級污水處理廠每日處理生活垃圾滲濾液總量不超過污水處理量的0.5%,并不超城市二級污水處理廠額定的污水處理能力;
生活垃圾滲濾液應均勻注入城市二級污水處理廠;
不影響城市二級污水處理場的污水處理效果;
2011年7月1日起,現有全部生活垃圾填埋場應自行處理生活垃圾滲濾液并執行表12-2規定的水污染排放濃度限值。
④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場的污染物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現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場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表12-3規定的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2)甲烷排放控制要求
填埋工作面上2m以下高度范圍內甲烷的體積百分比應不大于0.1%。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采取甲烷減排措施;當通過導氣管道直接排放填埋氣體時,導氣管排放口的甲烷的體積百分比不大于5%。
(3)生活垃圾填埋場在運行中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惡臭物質的擴散。在生活垃圾填埋場周圍環境敏感點方位的場界的惡臭污染物濃度應符合gb 14554的規定。
(4)生活垃圾轉運站產生的滲濾液經收集后,可采用密閉運輸送到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排入城市排水管道進入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或者自行處理等方式。排入設置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排水管網的,應在轉運站內對滲濾液進行處理,總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等污染物濃度限值達到表12-2規定濃度限值,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由企業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污水處理能力商定或執行相關標準。排入環境水體或排入未設置污水處理廠的排水管網的,應在轉運站內對滲濾液進行處理并達到表12-2規定的濃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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