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知識: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法定條件?
更新時間:2018-12-26 10:41:21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
收藏


環境影響評價師報名、考試、查分時間 免費短信提醒
摘要 環球網校環境影響評價師頻道小編整理了答疑知識: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法定條件?,供大家參考學習。更多模擬試題及輔導資料請關注環球網校環境影響評價師頻道,祝學習愉快!
問題:
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法定條件?
答疑:
承擔民事責任,通常要求具備侵害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以及主觀過錯4個要件。由于環境污染損害糾紛的特殊性,各國法律大多采用特殊的責任規則,我國法律也是如此。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堪稱經典:"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也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據此,"污染環境造成損害",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1991年,湖北省環保局和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處理東湖水污染案件的過程中,就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法定條件問題致函原國家環保局。原國家環保局嚴格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通過《關于確定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復函》形式,專門就環境污染損害責任的法定條件做出解釋:"承擔污染賠償責任的法定條件,就是排污單位造成環境污染危害,并使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遭受損失"。
可見,承擔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是排污者的排污行為"造成環境污染危害";二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受到損害";三是環境污染危害與他人受到損害互為因果。簡而言之,排污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就是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3個法定條件。
原國家環保局關于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法定條件的解釋,符合法學原理和立法宗旨,因而也在我國環境行政執法和環境司法實踐中得到普遍適用,必須嚴格執行。
編輯推薦
上一篇:答疑知識:施工環境保護措施?
最新資訊
- 環評工程師備考經驗:2026年環評工程師考試全年學習計劃來襲!2025-08-21
- 2025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真題與考前資料對比(法規+導則+技法)2025-07-04
- 2025年環境影響評價師《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真題與考前資料對比2025-07-04
- 2025年環境影響評價師《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真題與考前資料對比2025-07-04
- 2025年環境影響評價師《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真題與考前資料對比2025-07-04
- 2025年環評師考試真題考情分析(4科目)2025-07-04
- 考前資料:2025年環評師考試思維導圖-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2025-06-11
- 考前資料:2025年環評師考試思維導圖-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內含7個章節)2025-06-11
- 考前資料:2025年環評師考試思維導圖-《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2025-06-10
- 考前資料:2025年《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環境影響評價師速記口訣202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