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環境影響評價師《法律法規》考點: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后評價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后評價: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的概念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一般是指:對一些生態影響較大的建設項目,事先進行評價時,往往難以作出準確的環境影響預測。項目建設實施后,對建設項目實施后的實際環境影響以及防范措施的有效性進行跟蹤監測,并提出補救方案或措施。一些規模較大、環境影響也大的建設項目,項目實施后對其環境影響以及防范措施的有效性進行跟蹤監測和驗證性評價,并提出補救方案或措施。
《環境影響評價法》中所說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是指對正在進行建設或已經投入生產或使用的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或投產運行后,由于建設方案的變化或運行、生產方案的變化,導致實際情況與環境影響評價情況不符,針對其變化所進行的補充評價。通常所說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在項目工建設前,對項目實施后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所作的預先評價,而該評價因其實施于項目開工建設以后,因此稱為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后評價。法中所說“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在建設、運行過程中產品方案、主要工藝、主要原材料發生重大變化,污染物種類或污染物的排放與環境影響評價預測情況相比有較大變化。
(2)在建設、運行過程中,建設項目的選址、選線發生較大變化,或運行方式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對新的環境敏感目標產生影響,或可能產生新的重要生態影響的。
(3)建設、運行過程中,當地人民政府對項目所涉及區域的環境功能作出重大調整,要求建設單位進行后評價的。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的主要內容
建設項目后評價的技術要求,原則上與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技術要求一致,應在原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基礎上,針對建設項目的變化進行補充預測評價,其重點應當是:
(1)工程變化說明或環境功能變化說明。
(2)對選址、選線發生變化的項目,應對變化區域的環境現狀進行補充調查評價。
(3)污染物排放核定。
(4)環境敏感目標核定。
(5)環境影響補充預測與評價。
(6)污染防治補充措施或生態保護補充措施。
(7)污染防治或生態保護補充投資。
(8)后評價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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