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環境影響評價師《法律法規》考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分類管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分類管理: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適用本條例。
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千差萬別,不僅不同的行業、不同的產品、不同的規模、不同的工藝、不同的原材料產生的污染物種類和數量不同,對環境的影響不同,而且即使是相同的企業處于不同的地點、不同的區域,對環境的影響也不樣。《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七條中具體規定了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實行分類管理的原則。
分類管理的原則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實行分類管理:
(1)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2)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3)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分類管理體現了環境保護工作既要促進經濟發展,又要保護好環境的雙贏理念。對環境影響大的建設項目從嚴把關管理,堅決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生態;對環境影響小的建設項目適當簡化評價內容和審批程序,促進經濟的快速發展。有關分類管理的具體規定
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國家環保總局于2002年10月頒布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對分類管理作出具體規定:
1.環境影響報告書
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全面、詳細評價的建設項目主要包括:
(1)原料、產品或生產過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種類多、數量大或毒性大、難以在環境中降解的建設項目;
(2)可能造成生態系統結構重大變化、重要生態功能改變,或生物多樣性明顯減少的建設項目;
(3)可能對脆弱生態系統產生較大影響或可能引發和加劇自然災害的建設項目;
(4)容易引起跨行政區環境影響糾紛的建設項目;
(5)所有流域開發、開發區建設、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建等區域性開發活動或建設項目。
2.環境影響報告表
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的建設項目主要包括:
(1)污染因素單一,而且污染物種類少、產生量小或毒性較低的建設項目;
(2)對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樣性等有一定影響,但不改變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建設項目;
(3)基本不對環境敏感區造成影響的小型建設項目。
3.環境影響登記表
屬于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主要包括:
(1)基本不產生廢水、廢氣、廢渣、粉塵、惡臭、噪聲、振動、熱污染、放射性、電磁波等不利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
(2)統結構和功能的建設項目;
(3)不對環境敏感區造成影響的小型建設項目。
同時還規定:“未列入本名錄的建設項目,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述原則,確定其環境保護管理類別,并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備案”。
環境敏感區
上述規定中所說的環境敏感區,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區域:
1.需特殊保護地區
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態功能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世界遺產地、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保護地等。
2.生態敏感與脆弱區
沙塵暴源區、荒漠中的綠洲、嚴重缺水地區、珍稀動植物棲息地或特殊生態系統、天然林、熱帶雨林、紅樹林、珊瑚礁、魚蝦產卵場、重要濕地和天然漁場等。
3.社會關注區
人口密集區、文教區、黨政機關集中的辦公地點、療養地、醫院等,以及具有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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