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環境影響評價師《法律法規》知識點:三同時與環保驗收
更新時間:2018-10-22 15: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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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時與環保驗收:
1972年在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建委關于官廳水庫污染情況和解決意見的報告》中首次提出了“工廠建設和‘三廢’利用工程要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要求。
1973年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上,經與會代表討論并報國務院批準,“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正式確立為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一項基本管理制度。
197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第六條中規定:
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各項有害物質的排放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標準。首次把“三同時”作為一項法律制度確定下來。
198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對“三同時”制度再次給予確認: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三條也規定: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三同時”的核心是“同時投產”,只有環境保護設施與生產設施同時投入使用,才能避免或減輕對環境造成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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