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環境影響評價師《技術方法》易考點:國家環境保護與監測
國家環境保護與監測:
一、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的實施
(1)被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等強制性標準引用的方法標準具有強制性,必須執行。
(2)在進行環境監測時,應按照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確定采樣位置和采樣頻率,并按照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的規定測試與計算。
(3)對于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項目,如果沒有相應的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時,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地方統一分析方法,與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或污染物排放標準配套執行。相應的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發布后,地方統一分析方法停止執行。
(4)因采用不同的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所得監測數據發生爭議時,由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裁定,或者指定采用一種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進行復測。
二、國家環境標準樣品的實施
在下列環境監測活動中應使用國家環境標準樣品:
(1)對各級環境監測分析實驗室及分析人員進行質量控制考核;
(2)校準、檢驗分析儀器;
(3)配制標準溶液;
(4)分析方法驗證以及其他環境監測工作。
三、國家基礎標準與國家環境保護行業標準的實施
在下列活動中應執行國家基礎標準或國家環境保護行業標準:
(1)使用環境保護專業用語和名詞術語時,執行環境名詞術語標準;
(2)排污口和污染物處理、處置場所圖形標志時,執行國家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標準;
(3)環境保護檔案、信息進行分類和編碼時,采用環境檔案、信息分類與編碼標準;
(4)制定各類環境標準時,執行環境標準編寫技術原則及技術規范;
(5)劃分各類環境功能區,執行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
(6)進行生態和環境質量影響評價時,執行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及規范;
(7)進行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時,執行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技術規范和標準;
(8)對環境保護專用儀器設備進行認定時,采用有關儀器設備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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