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規范化建設和管理導則(試行)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規范化建設和管理導則(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充分發揮自然保護區的各種功能,制訂本導則。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參照執行。
一、目標
自然保護區的保護目標明確,資源本底清楚,管護設施完備,管理隊伍專業,管理制度健全,規劃科學合理,社區協調發展,資源管護、科學研究、環境教育等功能得到充分發揮,保護成效顯著。
二、規范化建設
(一)總體要求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各項建設應符合本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的要求,有利于生物多樣性和自然遺跡的保護和管理。
自然保護區規范化建設應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講求實效”的原則。
建設內容和規模應與自然保護區的類型、面積大小、保護對象特征以及管理目標相適應,與自然、社會經濟條件相協調,不得盲目求大、求全、求高檔。
自然保護區各項建設應同當地的自然景觀和諧一致,并體現地方風格和民族特色,盡量采用太陽能、風能、沼氣等清潔能源,區內的供電等線路應盡量地下鋪設。
自然保護區規范化建設應充分利用現有的各項設施設備,不得重復建設。管護、科研、宣教、辦公設施盡可能集中建設,并兼顧各項功能。
自然保護區內建設動物救護站(中心、點)、珍稀植物繁育場圃、涉及地質遺跡保護的建設項目以及開展生態恢復工程的,應進行科學論證。
自然保護區各項建設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保護區應在辦公用房、保護管理站(點)、界碑界樁、宣傳牌等位置盡可能使用自然保護區區徽。
(二)管護設施建設
1、保護管理站(點)
自然保護區應設立保護管理站(點)。
保護管理站(點)數量及其管理范圍應該確保工作人員能夠迅速控制進出自然保護區的主要交通路口,到達保護區內主要人為活動區域。
保護管理站(點)的設置應根據自然保護區的類型、主要保護對象的分布、保護管理任務、自然地理條件、交通條件、人為活動特別是居民點的分布狀況確定。
保護管理站(點)應當建立在居民點、人為活動頻繁地區及人員和車(船)經常進出自然保護區的道路路口或其他要塞處。
單個保護管理站的建筑面積一般不超過300m2,配備辦公、消防、野外調查、日常巡護、執法、通訊、交通及必要的生活設施設備。
在進出保護區的重要路口和要塞處可設立保護管理點(哨卡、檢查站等),建筑面積一般不超過80m2。
保護管理站(點)的設置應考慮生活污水和垃圾無害化處理。
2、界碑界樁
自然保護區應在人為活動頻繁地區以及主要道路相交處、轉向點設置界碑界樁,充分發揮指示、警告、宣傳的作用。
自然保護區應設置完善的邊界范圍及核心區、緩沖區、實驗區范圍的界樁、界碑。具體制作按照《自然保護區管護基礎設施建設技術規范》執行。
自然保護區及不同功能區的四周邊界上必須樹立界樁,標明“核心區界”、“緩沖區界”和“保護區界”。
水域應通過在地圖、海圖、航道圖等標注,條件成熟的可在邊界設立浮標或永久性標志。
3、交通設施
自然保護區應建設路網、碼頭等必要的交通設施,能夠滿足保護區巡護、防火、監測和日常管理的需要。不得以管護為名鋪設旅游道路,破壞生態環境。
路網包括干道、便道和巡護步道。干道用于連結自然保護區和國家或地方交通干線,路面等級應滿足晴雨通車要求。便道用于連接自然保護區管理局(處)、保護管理站(點)、瞭望塔(臺)、監測點和居民點等,標準應達到通車或人員便利通行要求。自然保護區還可根據巡護需要,依自然地勢設置自然道路或人工修筑階梯式道路作為巡護步道。
海洋和內陸水域自然保護區,可根據需要設立碼頭。
4、巡護執法設備
自然保護區應配備必要的巡護、執法、取證設備,主要包括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執法裝備等。
巡護和執法設備應能夠滿足巡護、執法和應急反應的需要。
5、防火設施設備
自然保護區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瞭望塔(臺)、防火道和防火隔離帶,配備滅火設備,以滿足預防和及時撲滅火災的需要。
在自然保護區內制高點及易發生火災地區,應設置瞭望塔(臺),瞭望半徑應覆蓋高火險地區,數量能夠滿足防火需要。
瞭望塔內應配備瞭望、監控、報警和通訊設備。
自然保護區內森林或草原植被較多、人為活動頻繁、火險等級較高的區域,宜設置防火隔離帶,阻止火災蔓延。
6、野生生物保護設施
因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的需要,自然保護區可以建設生態廊道、動物通道、人工洞穴、巢箱、人工魚礁等設施,配備動物救護、病蟲害檢疫防治等設備。
(三)科研監測設施建設
1、科研中心(站)
具有一定科學研究與監測基礎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可建科研中心(站)。自然保護區的科學研究應盡量與有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單位合作開展。
科研中心(站)建筑面積以100-500m2為宜,可包括實驗室、科技資料室,并配備各種調查、試驗、科研輔助設備。
2、定位監測站(點)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可根據需要設置定位監測站(點),以監測自然生態系統、野生動植物種群、生態環境及自然遺跡的動態變化。
自然保護區內生態、資源、環境等定位監測站(點)的布設,應根據監測、研究的對象、目的及其技術要求選址,應與保護管理站(點)的選址統籌安排。
定位監測站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配備相應的定位觀測設備。
3、固定樣地樣線及站位斷面
自然保護區必須建設適當數量的固定樣地、固定樣線或站位斷面,配備相應的野外調查設備及動物監控設備,滿足保護區常規監測的需要。
樣地樣線及站位斷面應根據主要保護對象調查和監測的需要設置。
(四)宣傳教育設施建設
1、宣教場館
自然保護區可根據參觀人數、宣教需要建立宣教場館,滿足環境教育和生態旅游活動要求。
年實際接待參觀人次在5萬以上的自然保護區,可設置宣教中心,建筑面積以500-2000m2為宜。
年實際接待參觀人次在1萬以上的自然保護區可設置宣教館,建筑面積不大于500m2。
其他自然保護區可在管理局內設置宣教室,建筑面積不大于100m2。
宣教場館可設置陳列展覽室、多媒體放映室、圖書資料室等,并配備宣教、通風、除濕、防火防盜等設施設備。
2、宣傳牌
自然保護區應在道路出入口、居民點等人為活動頻繁處,或根據管理需要,設立宣傳牌,宣傳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注意事項,介紹自然保護區的名稱、范圍、主要保護對象、保護意義、保護要求等內容。
(五)辦公及附屬設施建設
自然保護區應建設適當的辦公及附屬設施,滿足開展辦公、管理等需要。
保護區的辦公用房應按照便于保護和管理及后勤保障社會化的原則,將建設地點選擇在自然保護區附近的中心城鎮。
辦公用房應盡量與科研和宣教設施集中建設,并配備相應的辦公設備。
辦公用房的建設規模,應根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編制定員確定。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筑面積不大于18m2(不含會議室等共用設施)。
辦公用房的附屬設施,應盡量利用當地已有的基礎設施。
三、規范化管理
(一)行政管理
1、管理機構
自然保護區應設置獨立的管理機構。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應盡可能由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主管部門直接管理。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內部科室設置應滿足各項工作需要,可設保護科、科研科、宣教科、社區科、辦公室、管理站等,并有明確的職能和責任。
2、管理人員
保護區人員數量能夠滿足保護和管理需要,可以聘用臨時用工人員開展管護工作。
自然保護區管理人員分為行政人員、技術人員(含科研、監測、宣教培訓)、直接管護人員和其他。其中,行政管理人員一般不超過20%;技術人員(具有與自然保護區管理業務相適應的大專以上學歷)不低于30%;其他人員不能超過20%。
自然保護區至少20%的人員從事資源管護工作,長期駐守保護管理站,每個保護管理站至少配備2人;至少有2人專門從事科研監測工作,對保護區自然地理、地質環境、生物多樣性和人文資源等背景情況有比較深入的了解,且至少30%工作時間在保護區內開展工作;至少有2人專門從事宣教培訓及社區共管工作,且至少30%工作時間在保護區內開展工作。
3、專業培訓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高度重視培訓和學習,提高自然保護區管理人員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管理機構主要領導應有自然保護區相關的專業背景。
自然保護區所有工作人員及季節性臨時工在上崗前均需進行培訓。
所有工作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內部技術培訓和教育;自然保護區正式人員每4年至少輪流接受外部培訓一次,管理局中層以上領導每2年至少外部培訓一次。
培訓內容包括法律政策、動植物知識、資源管護、執法檢查、防火滅火、科研監測、宣傳教育、項目建設、資源開發管理、社區共管、3S技術、電腦應用和裝備設備使用等。
4、內部規章制度
自然保護區應有健全的內部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崗位責任、人事聘用、財務、宣教、培訓、巡護、監察執法、社區共管、信息管理制度等。
5、檔案管理
自然保護區應建立資源管護、監察執法、防火滅火、科研監測、宣傳教育、社區共管、項目建設、培訓學習、資源開發管理等工作的記錄制度,形成完整的人事、科研、宣教、培訓、資源管護、監察執法、資源開發和建設項目等系列檔案。
檔案管理應當符合有關要求,并盡量實現數字化。
(二)規劃和計劃
1、規劃
自然保護區至少每十年編制一次總體規劃,科學分析目前保護區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困難,有針對性地提出階段性規劃目標和任務。
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經批準后實施。
自然保護區的各項基礎設施建設應符合總體規劃要求。
2、計劃
自然保護區應根據保護區總體規劃及目前保護區面臨的緊迫問題,制訂年度工作計劃。
保護區每年應根據當年度工作計劃編制工作總結報告,評估年度工作計劃完成情況,分析存在問題和經驗,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三)邊界劃定與土地權屬
1、邊界劃定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應在批準建立后的一年時間內,完成邊界勘定和功能區劃工作。
自然保護區應具有準確經緯度坐標網格的功能區劃圖、土地利用結構圖、海域使用現狀圖等圖件。
保護區管理人員必須準確掌握自然保護區的邊界和核心區、緩沖區、實驗區的界限范圍。
2、土地權屬
自然保護區土地權屬應明確清晰,沒有糾紛。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盡可能擁有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土地或水域使用權。
未取得土地或水域使用權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與使用權人簽有協議,規定土地或水域使用方向以及有利于保護的生產方式。
(四)資源管護
1、日常巡護
自然保護區應根據保護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配備專職巡護人員,定期不定期開展日常巡護工作。
日常巡護范圍應該覆蓋大部分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實驗區以及人為頻繁活動區域。
日常巡護以定期巡護為主,可根據管理要求、交通條件、地形特點等因素合理確定巡護周期。
巡護過程中,工作人員在資源察看的同時,還應結合科研監測、執法、防火等工作開展巡護。
日常巡護工作應建立巡護責任制和巡護報告制度,巡護人員每次巡護結束應填寫巡護情況記錄或日志,保護管理站每月應填寫巡護月報,保護區管理機構每年應填寫巡護年報。
保護區每年將巡護年報及監測結果上報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
2、執法檢查
保護區管理機構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自然保護區內的生態旅游、開發建設、參觀考察等活動進行執法檢查。
保護區應對出入保護區的人員及其攜帶的動植物資源(包括動植物材料、標本、活體、制品等)實施檢查,防止保護區內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受到非法破壞以及外來物種的引入。
自然保護區應積極配合或建立公安、海監、漁政機構,及時處理違法案件。
3、外來入侵物種控制
自然保護區應重視外來入侵物種對生態系統的影響,可采取以下措施預防和控制:
(1)定期開展外來物種調查;
(2)制定并實施外來入侵物種防治方案及監控方案;
(3)生態恢復時引入的物種應采用本地物種;
(4)加強關于外來入侵物種的宣傳教育。
(五)建設項目和資源開發活動管理
嚴禁在自然保護區從事采礦、采石、采砂、燒窯、冶煉、拌灑毒藥等破壞景觀、污染環境的活動,禁止非法開墾、圍填海等改變保護區自然屬性的開發活動;禁止捕撈以及亂砍濫伐森林、亂捕濫獵野生動物和亂采濫挖藥材等掠奪性的自然資源開發活動。
自然保護區內不得違法違規開展建設項目。
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
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
涉及自然保護區的建設項目和資源開發活動應嚴格按照《自然保護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涉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開發建設項目,在環評審批之前,應當征求環境保護部的意見。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有權并且應當參與涉及保護區建設項目的全過程。
因保護和管理工作及國家重大工程建設,確需對自然保護區范圍和功能區調整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應按照《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范圍調整和功能區調整及更改名稱管理規定》申報審批。
(六)科研監測
1、資源調查
自然保護區應經常性開展科學考察和專項調查,尤其是對主要保護對象的調查,要對區內的生物多樣性進行編目和詳細記錄,做到資源本底清楚。
每十年至少開展一次綜合科學考察,編制科考及分析報告。
2、定期監測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根據具體情況定期開展生態、資源、環境等各項監測活動。
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當地社區社會經濟狀況調查。
根據主要保護對象特點,對固定樣方、樣線、站位或斷面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調查。監測結果應進行詳細記錄和分析。
3、科研管理
自然保護區應編制主要保護對象、野生動植物或自然資源的數據庫、地理信息系統(GIS)及相關軟件。
自然保護區應編制有準確經緯度坐標網格的主要保護對象分布圖、植被圖、地形圖等圖件。
自然保護區應積極推進數字化建設,逐步實現自然保護區科研數據與信息共享。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應加強與相關高校或科研機構合作,積極參與和支持有關自然保護區科學研究工作,成為我國自然保護區科學研究與教學實習的基地。
保護區應鼓勵保護區人員在國內外期刊雜志上發表科學研究論文、參加各類學術會議。
(七)宣傳教育
1、宣傳資料
自然保護區應編制具有自身特點的科普宣傳書籍、音像、文字及圖片資料、環境教育材料等,分發給周邊社區居民、游客和訪問者。
2、宣教活動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定期對學生、當地社區居民開展形式多樣的環境教育活動。
自然保護區對當地社區所在行政村每年開展至少一次集中性宣傳教育活動。
來自然保護區的訪問者(含游客)60%以上接受環境教育。
3、自然保護區網站
自然保護區應編制并定期維護自己的網站或網頁,及時發布和更新自然保護區的相關信息。
4、交流與合作
自然保護區通過建立姊妹保護區、參加國際或區域保護網絡、參加國際國內培訓和研討會等形式開展國內外交流與合作。
(八)旅游活動管理
有條件的自然保護區可以開展生態旅游活動,應讓游人感受自然環境、欣賞自然景觀、了解野生動植物和地學等科普知識。
所有旅游項目都必須在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統一監督下開展。
開展旅游活動的自然保護區,必須嚴格科學地進行環境容量測算,編制保護區旅游專項規劃并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經批準后實施。
旅游區域的范圍界限應根據保護對象特點,在采取有效保護措施的基礎上確定。其范圍界限必須明確,并嚴格限制在實驗區范圍內,不得在核心區和緩沖區開展旅游。
旅游活動不得對保護區內的生態、環境和保護對象構成威脅。應采取“區內游、區外住”的旅游方式,不得在區內建設索道、賓館和餐飲等設施。不得建設污染自然環境、破壞自然資源或自然景觀的人工景點和設施。旅游區域應設置垃圾收集等環保設施。旅游人數不得超過規劃的旅游容量。
自然保護區旅游活動30%以上收入應該用于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
保護區開展旅游活動應當吸引當地社區居民參與,實現保護區與社區的惠益共享。
(九)社區共管
自然保護區應與所在地政府、有關單位及當地社區的關系協調融洽,可以通過建立共管機制、簽訂共管協議等多種形式,積極推進地方社區和居民參與保護區管理。
自然保護區與保護區所在鄉村每年開展至少一次社區共管活動。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積極爭取資金,用于生態補償,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
四、生態恢復工程
自然保護區內退化生態系統應盡可能采取封禁方式進行自然恢復。確需人工輔助恢復的自然保護區,應分類指導,開展生態恢復工程。
人工恢復植被應當種植當地的鄉土植物。
野生動物類型的自然保護區,可根據主要保護對象的生活習性和活動規律采取必要的人工控制手段,優化主要保護物種棲息地。
荒漠區域的自然保護區可建必要的防沙治沙設施。
濕地和海域的自然保護區可以采取濕地水源保護、蓄水和引水工程、濕地生態恢復、紅樹林和珊瑚礁人工恢復等工程。
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可以采取人工恢復野生種群工程,人工增殖放流應當使用當地物種。
自然遺跡類型自然保護區對重要自然遺跡等可進行圍欄(網)保護。
五、經費保障
自然保護區基礎設施建設經費、管理運行費用、人員工資有固定來源,能夠基本保證日常管護工作需要。
自然保護區工作人員收入穩定,達到或超過當地事業單位人員平均生活水平。
自然保護區財務管理規范,各項資金的使用合法、合理,無挪用、濫用資金狀況。
六、應急能力建設
自然保護區應具備處理突發性事件的能力。
自然保護區應根據自身特點以及潛在的自然災害,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
自然保護區應組建訓練有素的防火等應急隊伍。
出現重大環境污染、違規開發建設和生態破壞等緊急事件時,能夠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并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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