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稿)
更新時間:2018-08-23 14:55:44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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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將全文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二、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家對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實行分級管理,將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分為甲級、乙級、丙級,具體分級辦法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
三、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放射源,銷售和使用Ⅰ類放射源(醫療使用Ⅰ類放射源除外),銷售和使用Ⅰ類射線裝置,以及具有甲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的單位的許可證,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將第二款修改為:“醫療使用Ⅰ類放射源,銷售和使用Ⅱ類、Ⅲ類放射源,生產、銷售和使用Ⅱ類射線裝置,以及具有乙級、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的單位的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前款規定之外的單位的許可證,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頒發,許可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將原第三、四款改為第四、五款。
四、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場所和生產放射源的場所,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以及終結運行后產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線裝置,應當依法實施退役。”
五、在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后增加一句:“其中移動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還應當安裝定位設備對其進行實時監控。”
六、將第六十八條中射線裝置定義修改為:“射線裝置,是指X線機、加速器、中子發生器等能產生預定水平射線的電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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