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環境影響評價師《法律法規》試題:建設項目實施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更新時間:2018-08-16 13: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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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實施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根據《環評法》第26條 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注意:
(1)環保對策的實施時間:建設過程中
(2)環保對策的實施內容:報告書(表)+環評審批意見中的提出的對策措施
(3)環保對策的實施方式:這是“三同時”制度的基本原則
《條例》第16條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例題】
1、根據《環評法》第26條 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實施( )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A 環境影響報告書
B 環境影響報告表
C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審批意見
D 環境影響登記表
答案:ABC
解析:建設單位同時實施的環保措施不包含環境影響登記表類型。
2、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
A 同時設計
B 同時施工
C 同時驗收
D 同時投產
答案:ABD
解析:熟悉三同時的具體規定
第17條 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并依據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在環境保護篇章中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
第18條 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第19條 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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