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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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環境保護法律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給出的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定義為: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環保法》明確規定開發利用規劃和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以降低開發利用規劃及建設項目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
對于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對于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和編制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的規劃的具體范圍,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于2004年7月3日以《關于印發(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的具體范圍(試行))》和《編制環境影響評價篇章或說明的規劃的具體范圍(試行)》(環發[2004]98號)文件予以發布。《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中對規劃評價的內容、具體形式及公眾參與進行了規范。(為實現強化宏觀指導、簡化微觀管理的目標,環境保護部《關于加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聯動工作的意見》(環發[2015]l78號),對加強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工作提出要求。規劃環評對建設項目環評具有指導和約束作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中應落實規劃環評的成果,切實發揮規劃和項目環評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作用
對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 》規定: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建設項目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對于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要求環境保護措施應“三同時”,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其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還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三同時”制度和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是對環境影響評價中提出的預防和減輕不良環境影響對策和措施的具體落實和檢查,是環境影響評價的延續。從廣義上講,也屬環境影響評價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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