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環境影響評價師《導則與標準》建設項目環評機構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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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環評機構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環評法》第33條: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失實的,由授予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并處所收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條例》第29條也規定: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吊銷資格證書,并處所收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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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失實,主要是指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登記表記載的內容不符合建設項目的實際狀況。
2、因果關系:“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失實”與“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這兩者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才能適用本條規定。這里的因果關系,是指一種直接的因果關系。
3、法律責任:
①降低資質等級(就是針對甲級證書);②吊銷資質證書;③罰款(是在前兩種處罰的同時進行,不僅是針對吊銷資質證書);④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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