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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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防治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答疑:
第六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任何船舶及相關作業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廢棄物和壓載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質。
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艙、洗艙作業活動的,必須具備相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第六十三條 船舶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持有防止海洋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在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時,應當如實記錄。
第六十四條 船舶必須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
載運具有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其結構與設備應當能夠防止或者減輕所載貨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第六十五條 船舶應當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防止因碰撞、觸礁、擱淺、火災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難事故,造成海洋環境的污染。
第六十六條 國家完善并實施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賠償責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由船東和貨主共同承擔風險的原則,建立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
實施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七條 載運具有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口的船舶,其承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須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批準后,方可進出港口、過境停留或者裝卸作業。
第六十八條 交付船舶裝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單證、包裝、標志、數量限制等,必須符合對所裝貨物的有關規定。
需要船舶裝運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貨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事先進行評估。
裝卸油類及有毒有害貨物的作業,船岸雙方必須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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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條 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備有足夠的用于處理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并使該設施處于良好狀態。
裝卸油類的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必須編制溢油污染應急計劃,并配備相應的溢油污染應急設備和器材。
第七十條 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的監督管理。
船舶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七十一條 船舶發生海難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損害的,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強制采取避免或者減少污染損害的措施。
對在公海上因發生海難事故,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重大污染損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脅的船舶、海上設施,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采取與實際的或者可能發生的損害相稱的必要措施。
第七十二條 所有船舶均有監視海上污染的義務,在發現海上污染事故或者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時,必須立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報告。
民用航空器發現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必須及時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報告。接到報告的單位,應當立即向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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