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農田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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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基本農田保護措施?
答疑:
第15條基本農田保護區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占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終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主要是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第16條 經國務院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補充劃入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占用單位應當按照占多少、懇多少的原則,負責開墾與所占基本農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環球網校環境影響評價師頻道為您整理) (與《土地管理法》31條相比較)
第17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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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18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基本農田。經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的,滿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基本農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2年未使用的,經國務院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重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承包經營基本農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2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基本農田。
【例題】依據(環球網校環境影響評價師頻道為您整理)《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下列哪些情況應當收回基本農田( )
A、滿1年未使用土地的
B、經國務院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項目但是連續滿2年未動工建設的
C、承包經營基本農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1年棄耕拋荒的
D、承包經營基本農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2年棄耕拋荒的
答案:BD
解析:連續2年未使用的,由縣級政府無償收回,因此,B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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