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環境影響評價師《法律法規》防治有毒有害氣體或粉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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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有毒有害氣體或粉塵:
第41條 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環球網校環境影響評價師頻道為您整理)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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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兩款外,城市人民政府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防治煙塵污染的其他措施。
第42條 運輸、裝卸、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必須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
第44條 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必須采取措施,防治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
第45條 國家鼓勵、(環球網校環境影響評價師頻道為您整理)支持消耗臭氧層物質替代品的生產和使用,逐步減少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產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和使用。
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生產、進口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配額進行生產、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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