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案例分析》考試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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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科目 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通過本科目考試,檢驗具有一定實踐經驗的環境影響評價專業技術人員運用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技術導則與標準、技術方法開展環境影坰評價工作,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一、相關法律法規運用和政策、規劃的符合性分析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采用的相關法律法規的適用性分析
(2)建設項目與環境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3)建設項目與主體功能區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的符合性分析;
(4)規劃環境響評價文件與審查意見對建設項目的約束性分析。
項目分析
(1) 分析建設項目施工期和運營期環境影響的因素和途徑,識別產污環節、污染因子和污染物特性,核算物耗、水耗、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源強;
(2)分析計算改擴建工程污染物排放量變化;
(3)評價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
(4)分析廢物處理處置合理性。
三、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
(1)判定評價范圍內環境敏感區:
(2)制定環境現狀調查與監測方案;
(3)分析環境現狀調查資料、監測數據的代表性和有效性;
(4)評價環境質量現狀。
四,環境影響識別、預測與評價
(1)識別環境影響因素與篩選評價因子;
(2)選用評價標準;
(3)確定評價工作等級和評價范圍;
(4)確定環境要素評價專題的主要內容;
(5)選擇、運用預測模式與評價方法; (6)預測和評價環境影響(含非正常工況)。
五、環境風險評價
(1)識別重大危險源并描述可能發生的環境風險事故;
(2)提出減緩和消除事故環境影響的措施。
六、環境保護措施分析
(1)分析污染控制措施的技術經濟可行性;
(2)分析生態影響防護、恢復與補償措施的技術經濟可行性;
(3)制訂環境管理與監測計劃。
七、環境可行性分析
(1)分析不同工程方案(選址、規模、工藝等)環境比選的合理性;
(2)論證建設項目環境可行性分析的完整性;
(3)判斷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正確性。
八、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
(1)檢查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和生態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與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審批文件的相符性;
(2)檢查環境保護措施的有效性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的效果;
(3)判斷環境保護補救措施的合理性;
(4)確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的重點;
(5)判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結論的正確性。
九、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1)分析規劃的環境協調性
(2)判斷規劃實施后影響環境的主要因素及可能產生的主要環境問題;
(3)分析環境影響減緩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4)綜合論證規劃的環境合理性并提出規劃優化調整建議;
(5)結合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成果提出對規劃所包含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指導意見。
附錄第一科目第二部分涉及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一、綜合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行為準則與廉政規定(國家環保護總局令第30號)
2.關于發布《環境影響評價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規范(試行)》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2010年第50號)
3.關于印發《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的通知(環發[2006]f8號)
4.關于加強化工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環發[2012]54號)
5.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防范環境風險的通知(環發[2012]77母)
6.關于進一步加強水生生物資源保護嚴格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環發[2013]86號)
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1.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8號)
2.關于印發《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的具體范圍(試行)》和《編制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的規劃的具體范圍(試行)》的通知(環《發[2004]98號)
3.關于加強產業園區規則環境影響評價有關工作的通知(環發【2011]14號)
4.關于進一步加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環發[2011]99號)
5.關于做好礦產資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環發[2015]158號)
6.關于加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聯動工作的意見(環發[2015]178昌)
7.關于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臺商的指導意見(試行)(環發[2015]179號)
8.關于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加強空間管制、總量管控和環境準入的指導意見(環辦環評[2016]14號)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環境保護部令第5號)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3號)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6號)
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7號)
5.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41號)
6.環境保護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 2015年本)(環境保護部公告2015年第17號)
7.《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6個配套文件(環境保護部公告2015年第67號)
8.關于公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試行)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試行)內容及格式的通知(環發[1999]178號)
9.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公開機制方案》的通知(環發[2015]162號)
10.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環發[2015]163號)
11.關于印發《“十三五”環境影響評價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環評[2016]95號)
12.關于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環評[2016]150號)
13.關于印發環評管理中部分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環辦[2015]52號)
14.關于規范火電等七個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的通知(環辦[20151112號)
l5.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現場驗收檢查及審查要點的通知(環辦[2015]113號)
16.關于印發水泥制造等七個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的通知(環辦環評[2016]114號)
考試說明
為了幫助環境影響評價專業技術人員了解和熟悉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內容和要求,對現有考試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考試辦法
國家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管理。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時間一般為每年的第二季度。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考試。
考試合格者,頒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環境保護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止資格證書》。
二、考試內容及試題類型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4個科目,考試內容以考試大綱為依據。
《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科目試題的題型為單項選擇題和不定項選擇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科目試題題型為主觀題。
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采用閉卷筆答方式。各科目考試時間、題型、題量、分值見下表:
序號 |
科目名稱 |
考試時間/小時 |
題型 |
題量 |
滿分/分 |
1 |
環境影響評價 相關法律法規 |
3 |
單項選擇題 不定項選擇題 |
單項選擇100題 不定項選擇50題 |
200 |
2 |
環境影響評價 |
3 |
單項逃擇題 |
單項選擇90題 |
150
|
3 |
環境影響評價 技術方法 |
3 |
單項選擇題 不定項選擇題 |
單項選擇50題 不定項選擇50題 |
150 |
4 |
環境影響評價 案例分析 |
3 |
案例分析題 |
8題,選擇其中6題作答 |
120 |
三、報名條件
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以于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8年。
(二)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學士學住,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學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6午。
(三)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3年。
(四)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年。
四、免試部分科目條件
符合上述報名條件,截至2003年12月31日前,長期在環境影響評價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條佧之一的,可免試《環境影響評價計術導則與標準》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2個科目,只參加《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一)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滿3年,累計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業務工作滿15年。
(二)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取得環保總局核發的“環境影響評價上崗培訓合格證書”。
考試樣題
一、 單頑選擇題(每題1分。每題的備選項中,只有一個最符合題意)
某工程項目工藝廢水產生量2000t/d,COD1500mg/L;生活污水200t/d,COD250mg/L。兩種廢水均送污水處理場處理,污水處理場進水COD為()。
A.875mg/L
B.1363 mg/L
C.1372 mg/L
D.1386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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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定項選擇題(每題2分。每題的備選項中至少有一個符合題意。多選、錯選、少選均不得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下列規劃需要編寫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有( )。
A.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有關規劃
B.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有關規劃
C.自然資源開發有關規劃
D.文化教育規劃
三、案例分析題(每題20分。請根據背景材料,按要求作答)
某城市工業區內一汽車制造廠擴建年加工5萬輛汽車車身涂裝車間。生產工藝為:
清洗除油采用氫氧化鈉和合成洗滌劑;磷化使用磷酸鋅、硝酸鎳;底漆使用不含鉛的水溶性涂料;中漆和面漆會甲苯、二甲苯;烘干采用熱空氣加熱方式。
生產過程中廢氣污染源主要包括噴漆過程和烘干過程產生的廢氣。噴漆室廢氣量為8.6萬m3/h,漆霧濃度為680 mg/m3,漆霧中甲苯濃度為12 mg/m3,由30m高排氣筒排放。兩個烘干室廢氣量均為2.1萬m3/h,單苯濃度為86 mg/m3,廢氣采用直接燃燒法處理,凈化效率為96.5%,分別由各自30m高的排氣筒排放,兩個排氣筒相距50m。
生產過程產生的廢水主要包括含油廢水、磷化廢水和噴漆廢水,均進入汽車制造廠污水綜合處理站,經處理達標后排入城市污水處理廠。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主要包括漆渣、磷化濾渣和污水處理站的污泥。
根據上述曹景材料,回答以下閘題:
1.推薦兩種噴漆室漆賽凈化方法,并說明其原理及可達到的效果。
2.計算烘干室排氣筒甲苯的排放速率及兩個排氣筒的等效源高。
3.給出涂裝廢水的主要瀉染物;列舉理由說明本工程污水處理方案是否可行。
4.本工程所產生的漆渣、磷化濾渣擬在廠區臨時存放,以下哪些做法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1)在廢物產生點就地裝桶、存放。
(2)在廢物產生點裝桶或裝袋后送集中貯存設施分類貯存。
-(3)平整臨時堆存場地后存放。
(4)夯實臨時堆存場地面,并進行防滲處理(滲透系數小于 (5)廢物堆存場要防風、防雨、防曬。
(6)廢物堆存場應設計雨水收集地,瀝出的雨水和附液收集后進入污水處理站。
(7)將廢物出售給磚瓦廠綜合利用。
為維護國家環境安全和公眾利益,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提高環境影響評價專業技術人員素質,確保環境影響評價質量,原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決定在環境影響評價行業建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并于2004年2月16日聯合印發了《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環境影響評價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規范環境影響評價行為,提高環境影響評價專業技術人員素質和業務水手,維護國家環境安全和公眾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及國家職止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從事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和環境保護驗收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并經登記后,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英文名稱: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ngineer
第四條國家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管理。
第五條凡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和環境保護驗收的單位,應配備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第六條人事部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以下簡稱環保總局)共同負責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工作。
第二章考試
第七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1飲。
第八條環保總局組織成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老師委員會”。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老師委員會負責擬定考試科目、編寫考試大綱、組織命題,研究建立考試題庫等工作。環保總局組織老師對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進行初審,統籌規劃培訓工作。
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愿參加的原則進荇。
第九條人事部組織老師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環保總局對考試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確定考試合格標準。
第十條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以于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7等;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8年。
(二)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學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學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6年。
(三)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3年。
(四)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年。
第十一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和環保總局用印的《中年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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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登記
第十二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定期登記制度。登記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再次登記。
第十三條環保總局或其委托機構為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機構。人事部對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的登記和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業務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四條辦理登記的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職業行為良好,無犯罪記錄;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本專業崗位工作;
(四)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再次登記者,還應提供相應專業類別的繼綞教育或參加業務培訓的證明。
第十五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機構應定期向社會公布經登記人員的情況。
第四章職責
第十六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業務活動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堅持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恪守職業道德。
第十七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可主持進行下列工作:
(一)環境影響評價;
(二)環境影響后評價;
(三)環境影響技術評估;
(四)環境保護驗收。
第十八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應在具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中,以該單位的名義接受環境影響評價委托業務。
第十九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在接受環境影響評價委托業務時,應為委托人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對其主持完成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工作的技術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應當不斷更新知識,并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師職務。
第二十三條在全國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之前,對長期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并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通過考核認定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環境影響評價的技術文件種類、登記管理方法及相關規定由環保總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要求的,也可按照規定的程序申請參加考試、登記。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2004華4月1日起施行。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6號)的相關規定,環境保護部于2015年10月29日以67號公告發布6個配套文件,與該辦法一并施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從業情況管理規定》為配套文偉之一。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從業情況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保證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提高環境影響評價行業專業化水平,掌握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基本從業情況,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職業資格證書)且在一個環評機構或者申請資質機構中全日制專職工作的專業拔術人員。
第三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專業類別分為11類(附1)。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可根據自身專業能力和特長,選擇確定其中一個類別作為本人的專業類別。
第四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應當申報從業情況,主要包括本人全日制專職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從業機構)名稱和專業類別。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從業機構和專業類別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申報相應變更情況。
第五條環境報護部建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從業情況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管理系統),記錄環評視構中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申報信息,為其核發登記編號,并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編號包括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從業的環評機構和專業類別等信息,統一格式編排(附2)。
第六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首次申報從業情況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從業情況申報表(附3):
(二)身份證件和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從業機構出具的符合本公告附件4要求的勞動關系證明。
取得職業資格證書3年后首次申報從業情況的,還應當提交近3
年接受繼續教育的證明。
第七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申報滿三年后仍需在環評機構全日制專職工作的,應當于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再次申報從業情況。申報時,應當提交本規定第六條第(一)、(三)項所列材料和3年內接受繼續教育的證明。
第八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專業類別申報累計滿三年可進行變更。專業類別變更申報時,應當提交本規定第六條第(一)項所列材料。
第九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從業的環評機構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申報相關變更情況。申報時,應當提交本規定第六條第(一)、(三)項所列材料和原從業機構出具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第十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調離環評機構的,應當自調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申報注銷。申報時,應當提交本規定第六條第(一)項所列材料和原從業機構出具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第十一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發生下列情形的,其從業機構應當自發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為其申報注銷: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到刑事處罰。
申報時,應當提交本規定第六條第(一)項所列材料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處罰的證明。
第十二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申報注銷后可重新申報,重新申報時除提交本規定第六條第(一)、(三)項所列材料外,還應當提交首次申報或者最近一次再次申報至本次申報期間接受繼續教育的證明。距首次申報或者最近一次再次申報超過3年重新申報的,僅需提交近3年接受繼續教育的證明。
第十三條首次申請資質的機構和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請資質證書中的機構名稱變更的機構,應當在提交申請材料的同時,分別提交申請機構和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機構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從業情況申報材料。
第十四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或者其從業機構應當通過環境保護部政府網站提交申報材料,并將書面材料報送環境保護部。
第十五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從業機構資質發生變更的,無需申報相關變更情況。環境保護部直接更新信息管理系統中的相關信息,重新核發登記犏號或者重新記錄從業機構名稱,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有于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部不予核發登記編號,已核發登記編號的,予以注銷,并向社會公開: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
(二)在刑事處罰期間的;
(三)在申報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業帆構申報的;
(五)從業的環評機構變更后逾期未申報變更的;
(六)調離環評機構的;
(七)有效期滿未再次申報的;
(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九)因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情形或者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情形,在相應處罰期限內的;
(十)從業機構資質注銷的。
第十七條未經申報或者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情形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不計入從業機構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數量,不得作為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編制人員。
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三)項情形、隱瞞真實從業機構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三年內不得作為任何機構資質申請時配備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編制人員。
第十八條環評機構及其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應當及時查詢相關數據庫信息,在主持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人員名單表中填寫有效的登記編號。
第十九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年均不少于16學時,不滿一年按一年計,同一申報有效期內的繼續教育學時可累計。下列形式和學時計算方法作為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接受繼續教育學時累計的依據:
(一)在有國內統一刊導(CN)的期刊或者在有國際統一(sISSN)的國外期刊上,作為第一作者發表環境影響評價相關論文1篇,相當于接受繼續教育16學時;
(二)在有統一書號(ISBN)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專業著作中,本人獨立撰寫章節在5萬字以上的,相當于接受繼續教育48學時;
(三)作為課題組組長或者主要成員參加已完成的坪境保護科研課題研究或者已發布的國家、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的,相當于接受繼續教育48學時;
(四)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命題或者審題工作的,相當于接受繼續赦育48學時;
(五)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專業性學術會議、學術講座活動并作專題發言的,相當于接受繼續教育4學時;
(六)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專業性培訓、研修或者進修的,接受繼續教育學時按實際培訓、研修或者進修時間計算;
(七)承擔第(六)項中培訓、研修或者進修授課任務的,接受繼續教育學時按實際授課學時的兩倍什算。
第二十條 已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05]24號)及相關規定登記且在有效期內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無須申報從業情況,其登記證編號視同為登記編號。社會區域登記類別視同為社會服務專業類別。登記類別為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可主摶編制除核與輻射項目外其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告表;登記類別為特殊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可主持編制各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
前款中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從業機構和專業類別變更,或者有本規定第十一條情形的,以及登記有效期屆滿仍需在環評機構全專職工作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施行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05]24號)、《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環發[2007]97號)、原國家環保總局公告2005年第52號以及環境保護部公告2008年43號、2009年第20虧和2010年第47號等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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