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調查與發展規劃?


【導讀】"資源調查與發展規劃"是2017年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重點內容,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 2017年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環球網校編輯整理了"資源調查與發展規劃?",現整理如下,供大家參考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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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資源調查與發展規劃?
答疑:
第六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全國可再生能源資源的調查,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制定資源調查的技術規范。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可再生能源資源的調查,調查結果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匯總。
可再生能源資源的調查結果應當公布;但是,(環球網校環境影響評價師頻道為您整理)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內容除外。
第七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能源需求與可再生能源資源實際狀況,制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并予公布。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前款規定的總量目標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發展與可再生能源資源實際狀況,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目標,并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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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目標,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批準的規劃應當公布;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內容除外。
經批準的規劃需要修改的,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九條 編制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環球網校環境影響評價師頻道為您整理)應當征求有關單位、老師和公眾的意見,進行科學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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