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空氣質量現狀監測因子與監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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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環境空氣質量現狀監測因子與監測制度?
答疑:
監測因子:⑴凡項目排放的污染物屬于常規污染物的應篩選為監測因子。
⑵凡項目排放的特征污染物有國家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的、或者有TJ36中的居住區大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的,應篩選為監測因子;
⑶對于沒有相應環境質量標準的污染物,(環球網校環境影響評價師頻道為您整理)且屬于毒性較大的,應按照實際情況,選取有代表性的污染物作為監測因子,同時應給出參考標準值和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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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測制度:⑴一級評價項目應進行二期(冬季、夏季)監測;二級評價項目可取一期不利季節進行監測,必要時應作二期監測;三級評價項目必要時可作一期監測。
⑵每期監測時間,至少應取得有季節代表性的7天有效數據,采樣時間應符合監測資料的統計要求。對于評價范圍內沒有排放同種特征污染物的項目,可減少監測天數。
⑶ 對于部分無法進行連續監測的特征污染物,(環球網校環境影響評價師頻道為您整理)可監測其一次濃度值,監測時間須滿足所用評價標準值的取值時間要求。⑷在不具備自動連續監測條件時,1h濃度監測值應遵循下列原則:一級評價項目每天監測時段,應至少獲取當地時間02、05、08、11、14、17、20、23時8個h濃度值,二級、三級評價項目每天監測時段,至少獲取當地時間02、08、14、20時4個h濃度值。日平均濃度監測值應符合GB3095對數據的有效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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