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環境影響評價師《法律法規》建設占用土地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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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占用土地的有關規定
1、建設占地以使用國有土地為原則,鄉村建設使用集體土地
第43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用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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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必須辦理轉用審批(建設占地的形式要求)
第44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例題】
下列哪些可以依法使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
A開辦鄉鎮企業 B建設面向社會的商品房 C開辦村療養院 D建設村民住宅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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