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規定?
更新時間:2016-06-16 14:35:47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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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禁止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規定?
答疑:
第40條 禁止圍湖造地。已經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有計劃地退地還湖。
禁止圍墾河道。確需圍墾的,(環球網校環境影響評價師頻道為您整理)應當經過科學論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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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了解工業用水應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的規定
第51條 工業用水應當采用先進技術、(環球網校環境影響評價師頻道為您整理)工藝和設備,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國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具體名錄由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生產者、銷售者或者生產經營中的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列入名錄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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