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環境影響評價師《導則與標準》環境空氣質量現狀監測布點原則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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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空氣質量現狀監測布點原則知識點是2016年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高頻考點,現整理如下:
環境空氣質量現狀監測布點原則:
知識點:
監測布點要求
(1)設置依據:根據①項目的規模和性質;②地形復雜性;③污染源及環境空氣保護目標的布局。綜合考慮監測點設置數量。
(2)監測點位數
一級評價項目,監測點應包括評價范圍內有代表性的環境空氣保護目標,點位不少于10個;
二級評價項目,監測點應包括評價范圍內有代表性的環境空氣保護目標,點位不少于6個。對于地形復雜、污染程度空間分布差異較大,環境空氣保護目標較多的區域,可酌情增加監測點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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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評價項目,若評價范圍內已有例行監測點位,或評價范圍內有近3年的監測資料,且其監測數據有效性符合本導則有關規定,并能滿足項目評價要求的,可不再進行現狀監測,否則,應設置2~4個監測點。
(3)公路、鐵路等項目
應分別在各主要集中式排放源(如服務區、車站等大氣污染源)評價范圍內,選擇有代表性的環境空氣保護目標設置監測點位
(4)城市道路項目
可不受上述監測點設置數目限制,根據道路布局和車流量狀況,并結合環境空氣保護目標的分布情況,選擇有代表性的環境空氣保護目標設置監測點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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