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關于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會商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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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會商的指導意見(試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按照《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指導意見》《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的部署要求和《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為從規劃決策的源頭預防和減緩跨界不利環境影響,深入推進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在環境問題較為突出的區域、流域推進聯防聯控,推動環境質量改善,現就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以下稱規劃環評)會商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明確參與會商各方職責
(一)會商主體。規劃編制機關是依法組織開展規劃環評和會商的主體,應在環境影響報告書報送審查前組織完成會商,并將會商意見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并報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稱環保部門)。
(二)會商對象。會商對象一般為會商范圍內省(區、市)人民政府或者相關部門,由規劃編制機關根據規劃特點和可能產生的跨省(區、市)界環境影響情況具體確定。
(三)環保部門。環保部門協助指導規劃編制機關組織開展規劃環評會商,在召集審查過程中充分關注會商意見的采納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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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理確定會商范圍
(四)界定應開展會商的規劃環評范圍。位于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內的,主導產業包括石化、化工、有色冶煉、鋼鐵、水泥的國家級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京津冀及周邊地區的煤電基地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國家級流域綜合規劃、水電開發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應在規劃環評編制階段進行會商。
(五)確定規劃環評會商對象。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應根據跨界環境影響分析預測,按不利影響大小程度對區域(流域)內及相鄰的省(區、市)進行排序。國家級產業園區規劃環評一般應會商受影響最大的省(區、市),跨界影響輕微的也可會商主要受影響的相鄰地級城市;京津冀及周邊地區的煤電基地規劃環評應會商受影響最大的兩個省(區、市);流域綜合規劃環評、水電開發規劃環評應會商規劃涉及的所有省(區、市),也可根據需要適當擴大會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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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規范會商程序要求
(六)提高會商材料質量。會商材料包括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等相關文件。會商材料應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評價跨界環境影響的程度和范圍,提出擬采取的規劃優化調整方案,以及最大程度預防、減緩跨界影響的對策措施。對不同類型的規劃,會商材料還可結合跨界影響和資源環境承載情況,提出禁止開發的生態空間紅線、區域污染物行業排放總量、禁止新建的產業以及適宜發展產業的環境準入要求等,便于規劃采納和實施。
(七)規范會商流程和時限。規劃編制機關應在啟動會商時正式函告會商對象,受邀單位在收到函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參與會商的決定并通知對方,同意參加會商的應明確聯系人和聯系方式。規劃編制機關應在確定會商對象后10個工作日內確定會商形式并通知會商對象,向其提供會商材料。完成會商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形成會商意見。
(八)確定會商開展形式。規劃編制機關可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啟動區域和流域污染防治協作機制等形式組織開展會商。
(九)明確會商意見內容。會商意見應聚焦跨界環境影響,明確說明規劃實施可能產生環境影響的范圍和程度;評價預防和減緩跨界環境影響對策措施的有效性;提出優化調整規劃方案的具體建議,以及進一步完善和加強聯防聯控的措施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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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充分發揮會商作用
(十)根據會商成果完善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應根據會商意見完善相關內容,說明會商意見采納情況,不采納的應逐項就不予采納的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在此基礎上提出有針對性的規劃優化調整建議以及預防或減緩區域性流域性生態環境影響的對策措施。
(十一)根據會商成果提升規劃科學性。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將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會商意見作為完善規劃編制的重要依據,對規劃草案進行優化調整,完善區域和流域污染聯防聯控的對策措施,并在規劃實施中做好貫徹落實。
(十二)在審查管理時納入會商意見。環保部門在召集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時,應邀請參與會商的代表參加審查會,并將會商意見作為審查意見的重要內容,推動優化開發布局、合理調控規模和轉型升級發展,強化聯防聯控,維護和改善環境質量。
(十三)由省級環保部門召集審查的規劃環評,可能造成跨區域(流域)環境影響的,鼓勵開展會商工作。具體辦法可參照本意見執行,也可制定相關辦法確定具體會商區域、流域范圍,會商對象,規劃環評領域等,加強對會商工作的指導和規范。
環境保護部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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