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環境影響評價師《法律法規》保障措施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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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順利開展。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安排一定的經費用于科普工作。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場館、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對現有科普場館、設施應當加強利用、維修和改造。
以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科普場館,應當配備必要的專職人員,常年向公眾開放,對青少年實行優惠,并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經費困難的,同級財政應當予以補貼,使其正常運行。
尚無條件建立科普場館的地方,可以利用現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設施開展科普活動,并設立科普畫廊、櫥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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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國家支持科普工作,依法對科普事業實行稅收優惠。
科普組織開展科普活動、興辦科普事業,可以依法獲得資助和捐贈。
第二十六條 國家鼓勵境內外的社會組織和個人設立科普基金,用于資助科普事業。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境內外的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財產資助科普事業;對捐贈財產用于科普事業或者投資建設科普場館、設施的,依法給予優惠。
第二十八條 科普經費和社會組織、個人資助科普事業的財產,必須用于科普事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協會和有關單位都應當支持科普工作者開展科普工作,對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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