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環境影響評價師《技術方法》空氣質量現狀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分析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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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質量現狀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分析
對于空氣質量現狀監測數據有效性分析,應從監測資料來源、監測布點、點位數 量、監測時間、監測頻次、監測條件、監測方法以及數據統計的有效性等方面分析
是否符合導則、標準以及監測分析方法等有關要求。
對于日平均濃度值和小時平均濃度值既可采用現狀監測值,也可釆用評價區域 內近3年的例行監測資料或其他有效監測資料,年均值一般來自于例行監測資料。 監測資料應反映環境質量現狀,對近年來區域污染源變化大的地區,應以現狀監測 資料和當年的例行監測資料為準。對于評價范圍有例行空氣質量監測點的,應獲取 其監測資料,分析區域長期的環境空氣質量狀況。
空氣質量現狀監測制度與布點原則應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一大氣環境》 (HJ 2.2-2008)的要求。各個監測點要有代表性,環境監測值應能反映各環境空氣 敏感區、各環境功能區的環境質量,以及預計受項目影響的高濃度區的環境質量。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置的周邊環境應符合相關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 監測方法的選擇,應滿足項目的監測目的,并注意其適用范圍、檢出限、有效 檢測范圍等監測要求。凡涉及《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1996)中各項污染 物的分析方法應符合GB 3095對分析方法的規定,對尚未制定環境標準的非常規大 氣污染物,應盡可能參考ISO等國際組織和國內外相應的監測方法,在環評文件中 詳細列出監測方法、其適用性及其引用依據,并報請環保主管部門批準。
凡涉及GB 3095中污染物的各類監測資料的統計內容與要求,均應滿足該標準 中各項污染物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見表3-6。其他特征污染物監測資料的統計 內容應符合相關引用標準中數據統計有效性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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