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環境影響評價師《導則與標準》國家標準(五項)、地方標準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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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五項)、地方標準
1.1國家標準(五項)
國家環境標準分為強制性和推薦性標準,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執行的其他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強制性以外的環境標準屬于推薦性標準。
1.1.1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為保障人群健康、維護生態環境和保障社會物質財富,并考慮技術經濟條件,對環境中有害物質和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規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是一定時期內衡量環境優劣程度的標準,是環境質量的目標標準。
1.1.2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以及適用的污染控制技術,并考慮經濟承受能力,對排入環境的有害物質和產生污染的各種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規定,是對污染源控制的標準。
1.1.3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為檢測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規范采樣、分析測試、數據處理等所作的統一規定。環境監測中最常見的是分析方法、測定方法、采樣方法。
1.1.4國家環境標準樣品標準:為保證環境檢測數據的準確、可靠,對用于量值傳遞或質量控制的材料、實物樣品,制定的標準物質。
1.1.5國家環境基礎標準:對環境標準工作中,對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圖形、指南、導則、量綱單位及信息編碼等作的統一規定。
1.2地方標準
1.2.1地方環境質量標準。
1.2.2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1.2.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標準
環境標準之間的關系
1.地方環境標準優先于國家環境標準執行。
2.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綜合性排放標準和行業性排放標準。兩標準不交叉執行。即有行業性排放標準的執行行業排放標準,沒有行業排放標準的執行綜合排放標準。
3.環境標準體系的體系要素:
3.1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是環境標準體系的主體,他們是環境標準體系的核心內容,從環境監督管理的要求上集中體現了環境標準體系的基本功能,是實現環境標準體系目標的基本途徑和表現。
3.2環境基礎標準是環境標準體系的基礎,是環境標準的“標準”,它對統一、規范環境標準的制定、執行具有指導作用,是環境標準體系的基石。
3.3環境檢測方法標準、環境標準樣品標準構成環境標準體系的支持系統。它們直接服務于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是環境質量標準與污染物排放標準內容上的配套補充以及環境質量標準與污染物排放標準有效執行的技術保證。
3.4環境質量標準與環境功能區之間的關系:環境質量分等級,環境功能區分類別,一一對應。不同功能類別分別執行相對應類別的標準值.
3.5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和標準分三類和三級。
3.6地表水環境質量功能區和標準分五類和五級。同一水域兼有多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劃分類別。
3.7城市區域環境噪聲功能區和標準分五類和五級。
環境標準的實施與實施監督
1. 環境標準的實施
1.1根據環境要素的使用目的和保護目的劃分環境功能區,并進行管理。
1.2選定環境質量標準的監測點位或斷面。
1.3按有關環境標準規定的采樣方法、頻率和分析方法進行環境質量檢測。
1.4進行環境質量評價。
1.5解決爭議
2.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實施
2.1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時,應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和有關標準要求確定該建設項目應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書11頁)項目設計、施工、驗收及投產后,均應執行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所確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2.2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排放污染物,應按所屬行業類型、所處環境功能區、排放污染物種類、污染物排放去向執行相應的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
3.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的實施
3.1被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等強制性標準引用的方法標準具有強制性,必須強制執行。
3.2在環境監測時,應按照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確定采樣位置和采樣頻率,并按照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的規定測試和計算。
3.3對于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項目,,若沒有相應的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時,可制定地方統一分析方法,與之配套執行。
3.4因采用不同的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所得監測數據發生爭議時,由上級環保主管部門裁定,或指定采用一種國家環境檢測方法標準進行復測。
4.國家環境標準樣品的實施
在下列環境監測活動中應使用國家環境標準樣品:
4.1對各級環境監測分析試驗室和分析人員進行質量控制考核。
4.2校準、檢驗分析儀器。
4.3配制標準溶液
4.4分析方法驗證及其他環境監測工作。
5.國家基礎標準與國家環境保護行業標準的實施。
在下列活動中應執行國家基礎標準,或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5.1使用環境保護專業用語和名詞術語時,執行環境名詞術語標準。
5.2排污口和污染物處理、處置場所圖形標志時,執行國家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標準。
5.3環境保護檔案、信息分類和編碼時,采用環境檔案、信息分類和編碼標準。
5.4制定各類環境標準時,執行環境標準編寫技術原則及技術規范。
5.5劃分各類環境功能區,執行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
5.6進行生態和環境質量影響評價時,執行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及規范。
5.7進行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時,執行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技術規范和標準。
5.8環境保護專用儀器設備進行認定時,采用有關儀器設備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標準。
6.環境標準的監督實施
6.1實施監督的部門:國家環保總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部門。
6.2實施監督的方式:
6.2.1自我監督:由排污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承擔。
6.2.2管理性監督:由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環境標準實施監督系統應形成歸口管理-實施-自我監督-管理性監督的運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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