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環境影響評價師《技術方法》空氣質量現狀調查方法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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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空氣質量現狀調查方法
空氣質量現狀調查方法有現場監測法、收集已有資料法。資料來源分三種途徑,可視不同評價等級對數據的要求釆用:①收集評價范圍內及鄰近評價范圍的各例行空氣質量監測點的近三年與項目有關的監測資料。②收集近三年與項目有關的歷史監測資料。③進行現場監測。
收集的資料應注意資料的時效性和代表性,監測資料能反映評價范圍內的空氣質量狀況和主要敏感點的空氣質量狀況。一般來說,評價范圍內區域污染源變化不大的情況下,監測資料三年內有效。
現場監測應確定監測因子、監測時間和監測點位等,并提出監測需求,委托有資質的監測部門進行監測。
監測因子應與評價項目排放的污染物相關,應包括評價項目排放的常規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
監測時間選取應符合技術導則中關于監測制度的要求。
監測點位設置應根據項目的規模和性質,結合地形復雜性、污染源及環境空氣保護目標的布局,綜合考慮監測點設置數量。對于地形復雜、污染程度空間分布差異較大、環境空氣保護目標較多的區域,可酌情增加監測點數目。對于評價范圍大,區域敏感點多的評價項目,在布設各個監測點時,要注意監測點的代表性,環境監測值應能反映各環境敏感區域、各環境功能區的環境質量,以及預計受項目影響的高濃度區的環境質量,同時布點還要遵循近密遠疏的原則。具體監測點位可根據局部地形條件、風頻分布特征以及環境功能區、環境空氣保護目標所在方位做適當調整。各監測期環境空氣敏感區的監測點位置應重合。預計受項目影響的高濃度區的監測點位,應根據各監測期所處季節主導風向進行調整。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的布設應符合GB 16297中附錄C的有關要求。
2.空氣質量現狀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分析
對于空氣質量現狀監測數據有效性分析,應從監測資料來源、監測布點、點位數量、監測時間、監測頻次、監測條件、監測方法以及數據統計的有效性等方面分析是否符合導則、標準以及監測分析方法等有關要求。
對于日平均濃度值和小時平均濃度值既可采用現狀監測值,也可釆用評價區域內近3年的例行監測資料或其他有效監測資料,年均值一般來自于例行監測資料。監測資料應反映環境質量現狀,對近年來區域污染源變化大的地區,應以現狀監測資料和當年的例行監測資料為準。對于評價范圍有例行空氣質量監測點的,應獲取其監測資料,分析區域長期的環境空氣質量狀況。
空氣質量現狀監測制度與布點原則應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一大氣環境》(HJ 2.2-2008)的要求。各個監測點要有代表性,環境監測值應能反映各環境空氣敏感區、各環境功能區的環境質量,以及預計受項目影響的高濃度區的環境質量。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置的周邊環境應符合相關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監測方法的選擇,應滿足項目的監測目的,并注意其適用范圍、檢出限、有效檢測范圍等監測要求。凡涉及《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1996)中各項污染物的分析方法應符合GB 3095對分析方法的規定,對尚未制定環境標準的非常規大氣污染物,應盡可能參考ISO等國際組織和國內外相應的監測方法,在環評文件中詳細列出監測方法、其適用性及其引用依據,并報請環保主管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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