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環境影響評價師《法律法規》大氣環境標準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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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對本講內容的要求是:
1.掌握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的分類;
2.掌握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分級;
3.掌握常規污染物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
4.掌握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的適用范圍。
5.掌握排放速率標準分級。
6.熟悉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的指標體系。
7.熟悉排氣筒高度及排放速率的有關規定。
8.熟悉監測采樣時間與頻次。
9.熟悉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適用范圍。
10.熟悉惡臭廠界標準值的分級。
11.熟悉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適用范圍。
12.熟悉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適用區域劃分及年限劃分。
13.熟悉一類區域禁止新建的鍋爐類型。
14.熟悉新建鍋爐房煙囪高度的有關規定。
15.熟悉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適用范圍。
16.熟悉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適用區域及各區域對工業爐窯建設的要求。
一.《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1.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的分類:共分三類。一類區為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它需特殊保護的地區;二類區為城鎮規劃中確定的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一般工業區和農村地區;三類區為特定工業區。功能區的劃分是根據不同功能對環境質量的不同要求,實現對不同保護對象進行分區保護而制定的。一類區以保護自然生態及公眾福利為主要對象,二、三類區以保護人體健康為主要對象。
2.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分級:對應于不同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為不同保護對象而建立的評價和管理環境空氣質量的定量目標。共分三級,一類區執行一級標準,以此類推。
3.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的9種常規污染物:二氧化硫、總懸浮顆粒物、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氮、一氧化氮、臭氧、鉛、苯并比、氟化物。
3.1總懸浮顆粒物(TSP):指能懸浮在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100µm的顆粒物。
3.2可吸入顆粒物(PM10):指懸浮在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10µm的顆粒物。
3.3鉛(Pb):指存在于總懸浮顆粒物中的鉛及其化合物。
3.4苯并比(B[a]P):指存在于可吸入顆粒物中的苯并比。
3.5氟化物(F):以氣態及顆粒態形式存在的無機氟化物。
4.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
4.1年平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濃度的算術均值,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勻的144個日均值,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勻的12個日均值。
4.2季平均:任何一季的日平均濃度的算術均值,每季至少有分布均勻的15個日均值,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勻的5個日均值。
4.3月平均:任何一月的日平均濃度的算術均值,每月至少采樣15日以上。
4.4日平均:任何一日的日平均濃度,每日至少12或18h的采樣時間。
4.5 1h平均:任何1h的平均濃度,每小時至少45分鐘的采樣時間。
4.6植物生長季平均:任何一個植物生長季月平均濃度的算術均值。
4.7手動監測時注意取樣時間的均勻分布和代表性。
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1. 概述:我國現有的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中,綜合性排放標準與行業性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有專項排放標準的執行相應的專項排放標準。
2.本標準的適用范圍:適用于現有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3.名詞術語:
3.1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指設施處理后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指無處理設施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2最高允許排放速率:指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任何1小時排放污染物的質量不得超過的限值。
3.3無組織排放:指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
3.4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為判別無組織排放是否超過標準而設立的監測點。
3.5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指監控點的污染物濃度在任何1小時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6污染源:指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設施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建筑構造。
3.7單位周界:指單位與外界環境接界的邊界。
3.8無組織排放源:指設置于露天環境中具有無組織排放的設施,或具有無組織排放的建筑構造。露天煤場和干灰場屬無組織排放源。
3.9排氣筒高度:指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處的高度。
4.指標體系:本標準規定了33種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設置了三項指標。
⑴通過排氣筒排放廢氣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⑵通過排氣筒排放的廢氣,按排氣筒高度規定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任何排氣筒必須同時遵守上述兩項指標,超過其中任何一項均為超標排放。⑶以無組織方式排放的廢氣,規定無組織排放的監控點及相應的監控濃度限制。
5.排放速率的標準分級:標準規定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現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級,新污染源分二、三級。按污染源所在的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類別,執行相應級別的排放速率標準。
一類區禁止新、擴建污染源,現有污染源改建執行現有污染源的一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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