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環境影響評價師《法律法規》考點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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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1)熟悉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地區;
第二十條 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區開采礦產資源:
(a)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
(b)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
(c)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d)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d)國家規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
(e)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2)了解關閉礦山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關閉礦山,必須提出礦山閉坑報告及有關采掘工程、不安全隱患、土地復墾利用、環境保護的資料,并按照國家規定報請審查批準。
(3)了解礦產資源開采的有關規定,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時,發現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罕見地質現象以及文化古跡,應當加以保護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采取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礦山企業的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應當達到設計要求。
第三十條 在開采主要礦產的同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應當統一規劃,綜合開采,綜合利用,防止浪費;對暫時不能綜合開采或者必須同時采出而暫時還不能綜合利用的礦產以及含有有用組分的尾礦,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損失破壞。第三十一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必要條件。
第三十二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防止污染環境。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節約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礦受到破壞的,礦山企業應當因地制宜地采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開采礦產資源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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