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環境影響評價師《導則與標準》考點:聲環境功能區的劃分要求


特別推薦:2016年環境影響評價師《導則與標準》考點知識匯總
⑴城市聲環境功能區的劃分:城市區域應按照《城市區域環境噪聲適用區劃分技術規范》GB/T15190的規定劃分聲環境功能區,分別執行本標準規定的0~4類聲環境功能區環境噪聲限值。⑵鄉村聲環境功能的確定:鄉村區域一般不劃分聲環境功能區,根據環境管理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EP部門可按以下要求確定鄉村區域適用的聲環境質量要求:①位于鄉村的康復療養區執行0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②村莊原則上執行1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工業活動較多的村莊以及有交通干線經過的村莊(指執行4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以外的地區)可局部或全部執行2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③集鎮執行2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④獨立于村莊、集鎮之外的工業、倉儲集中區執行3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⑤位于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距離內的噪聲敏感建筑物執行4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補充】《城市區域環境噪聲適用區劃分技術規范》GB/T15190規定:
⑴ 道路交通干線兩側區域的劃分:①若臨街建筑以高于(含)三層樓房以上的建筑為主,將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側的區域劃為4類標準適用區域。②若臨街建筑以低于三層樓房建筑(含開闊地)為主,將道路紅線外一定距離內的區域劃為4類標準適用區域。距離的確定方法:a)相鄰區域為1類標準適用區域,距離為 45m±5m;b)相鄰區域為2類,距離為30m±5m;c)相鄰區域為3類,距離為20m±5m。
⑵鐵路(含輕軌)兩側區域的劃分:城市規劃確定的鐵路(含輕軌)用地范圍外一定距離以內的區域劃為4類標準適用區域。距離的確定不計相臨建筑物的高度,其原則和方法同上道路交通干線兩側區域的劃分②。
⑶內河航道兩側區域的劃分:根據河道兩側建筑物形式和相鄰區域的噪聲區劃類型,將河堤護欄或堤外坡角外一定距離以內的區域劃分為4類標準適用區域,其原則和方法同道路交通干線兩側區域的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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