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化工工程師《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輔導資料4


動火管理制度
1、加油站內嚴禁煙火。
2、上崗人員不準隨身攜帶火柴、打火機、香煙等物品。
3、因設備檢修等情況必須動用明火時,要書面報告公司,獲得批準后,采取可靠安全的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4、用煤氣灶燒水做飯的加油站,要有專人對煤氣灶進行管理。
5、用鍋爐取暖,一定要按照有關規定安裝,要有專人負責檢查管理。
6、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變更用火位置和擴大用火范圍。
7、油站應從嚴控制危險區域內使用明火、電加溫器、電鉆、砂輪、風鎬、鋼鋸等非防爆電器,以及進行其他可能產生火花的用火作業。
8、加油站根據用火場所、部位的危險程度,分為一級用火、二級用火、三級用火。在油罐罐體、加油機、油(氣)管道等儲輸油設備上的直接用火,為一級用火。在桶裝附油庫房、裝卸油作業區、加油區、閥組井、管溝等危險場所實施用火作業,為二級用火。在儲油區、作業區和加油站站區內除一級、二級用火范圍以外的用火,為三級用火。
9、加油站用火作業前,應當根據作業內容確定用火級別,向有關部門提出用火申請,說明用火理由、種類、地點、時間、項目、工作量、施工人員以及防火防護安全措施,填寫《加油站用火作業審批表》。
10、用火作業應當報批,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加油站內用火。
11、油站用火作業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組織實施:
A.用火作業期間,站領導必須親自組織,并指定現場用火安全監督員,屬于一、二級用火的,請求有關老師赴現場指導用火作業;
B.各類作業人員應當嚴守崗位,各司其職,嚴格按照用火作業方案和操作規程實施和監督用火作業,及時掌握用火安全情況,發現異常,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發生事故;
C.收發、測量和加注油料期間,禁止用火;
D.在輸油管道、油罐等設備上用火時,必須預先切斷油源,并采取騰空、清洗和通風等安全措施,待達到用火條件后方可用火;
E.爆炸危險場所可燃氣體濃度高于爆炸下限40%時,不得用火;
f.作業現場必須備足滅火器具;
g.施工結束,檢查余火,清理用火現場,確認無隱患后方可撤離。
用電管理制度
1、加油站油罐區和加油場地所用的照明燈只可選用防護型和防爆型兩種。
2、加油站內一律不準拉臨時線,安裝照明線應按照電器安裝有關規定進行,不得違章安裝。
3、加油站禁止使用電熱爐、電飯煲、電熨斗等電器。
4、如需要使用電取暖設施器具時,必須上報公司獲得同意,并有專人負責管理。
5、電氣設備停電后未斷開時,應視為有電,不得觸及設備的有電部分,以防突然送電。
6、對電器設備進行日常維護時,不得帶電操作,不得使用濕物品或可產生靜電物品及金屬物品對設備進行維護等工作。對電器設備進行電路部分的維修人員必須持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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