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化工工程師法律知識水污染防治法7
更新時間:2013-11-05 23: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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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化工工程師法律知識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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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對個體工商戶向水體排放污染物,污染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本法規定的原則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條三陵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水污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
(二)“污染物”是指能導致水污染的物質。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間接為生物攝人體內后,導致該生物或者其后代發病、行為反常、遺傳異變、生理機能失常、機體變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四)“油類”是指任何類型的油及其煉制品。
(五)“漁業水體”是指劃定的魚蝦類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回游通道和魚蝦貝藻類的養殖場。
第六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六十二條 本法自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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