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化工工程師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5
更新時間:2013-11-02 0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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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化工工程師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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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跨部門、跨地區承攬勘察、設計業務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設置障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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