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化工工程師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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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與承包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依照《中華人民人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實行招標發包。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方案評標,應當以投標人的業績、信譽和勘察、設計人員的能力以及勘察、設計方案的優劣為依據,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招標人應當在評委員會推薦的候選方案中確定中標方案。但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招標人認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十六條 下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直接發包:
(一)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二)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
第十七條 發包方不得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八條 發包方可以將整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單位;也可以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分別發包給幾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九條 除建設工程主體部分的勘察、設計外,經發包方書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建設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設計再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
第二十一條 承包方必須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程序。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簽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方與承包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費、設計費的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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