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化工工程師考試輔導:化工生產的安全管理(7)


(3)設備、建筑物、構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當受地形限制時,應將控制室、變配電所、化驗室、生活間等布置在較高的地平面上;中間儲罐宜布置在較低的平面上,以防止可燃氣體泄漏時溢進上述建筑物中引起火災。在可能散發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的裝置內,控制室、變電所、化驗室的地面應比室外地面高0.6m以上。
(4)控制室或化驗室內不得安裝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的在線分析一次儀表。
(5)明火加熱設備宜集中布置在裝置邊緣,也可以用非燃燒材料的實體墻與之相隔,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5m,防火墻高不宜低于3m,以防止可燃氣體竄人爐體。
(6)操作壓力超過3.5MPA的壓力設備,宜布置在裝置的一端或一側。高壓、超高壓、有爆炸危險的反應設備,宜布置在防爆構筑物內。.
(7)裝置內的儲存、裝卸甲類化學危險品的設施,應布置在裝置的邊緣。可燃氣體、助燃氣體鋼瓶,應存放在位于裝置邊緣的敞棚倉庫內,并應遠離明火以及操作溫度等于或高于自燃點的設備。
2.化工生產的通風措施
化工生產廠房內的通風,其目的是排除或稀釋火災爆炸性氣體、粉塵及有毒有害氣體,防止火災爆炸事故及保持良好的生產環境,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通風分為全面通風和局部通風。全面通風是向整個房間輸送符合人體衛生和生產工藝要求的空氣,更換原有的空氣。局部通風包括局部吸氣和局部送風。局部吸氣是在有毒有害及火災危險氣體發生源附近,把有害物質隨同空氣一起吸走,以防止有害氣體向周圍空間散布;局部送風即送人新鮮空氣,以稀釋室內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采暖通風和空調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采暖、通風、空氣調節設計規范》的規定。散發爆炸危險性粉塵或有可燃纖維的場所,應采取防止粉塵、纖維擴散和飛揚的措施。散發比空氣重的甲類氣體、有爆炸危險性粉塵或可燃纖維的廠房的地面不宜設地坑或地溝,應有防止氣體積聚的措施,如設局部風口,或局部機械排風。散發比空氣輕的可燃氣的廠房,可采用開設天窗等自然通風;在事故狀態下,可用強制機械通風。為了防止有毒有害及火災爆炸氣體滲透到某些電氣、儀表、精密儀器的場所,應采用正壓通風。正壓通風設備的取風口,宜位于上風方向,并應高出地面9m以上,或高于爆炸危險區的1.5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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