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化工工程師考試輔導:化工生產管理(上)


1.生產(包括生產領域的貯存、運輸等)和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及為家的有關法規、制度和標準。并按《化工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化學工業部申請領取《生產許可證》。
化工生產企業凡是為本企業生產需要而進行的采購、調撥和銷售(指化學危險物品)等經營活動,相應的運輸活動,以及在化工生產中使用和貯存化學物品(包括原料和產品)均納入生產許可證的核發范圍,不再另行領取“經營許可證”。
化學工業部將分期分比對化工產品頒發《生產許可證》,凡已發證的化學危險物品,無證企業不得生產經營該產品。
2.對生產和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實行安全登記制度。
(一)安全登記的必備條件
(1)產品生產工藝路線成熟,是由有設計資格的單位設計的。
(2)產品有質量標準(企業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
(3)設備、容器符合《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GB5038)。
(4)有相應的產品貯存設施。
(5)有可靠的安全、衛生防護措施和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
(6)有可靠的三廢處理措施。
(7)有事故應急處理方案和措施,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
(二)安全登記的考核條件
(1)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1991]化勞字第247號文檢查)。
(2)產品應有工藝技術規程;崗位應有操作法,在網人員必須人手一冊。
(3)操作工人應具備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或相當水平),并經過崗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作業證。
(4)有《毒物登記檔案》。
(三)安全登記的組織工作
(1)企業的安全登記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的主管廳長領導,由廳(局)安全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辦公室,必要時可請地方公安、環保部門參加。
(2)需要時可組織人員到現場考核。
(3)一個企業的所有化學危險物品,可以分期分批進行安全登記。(安全登記的有關表格見附表)
(4)對必備條件的檢查,有一項達不到的,不予登記,并限期一年內整改;對考核條件的檢查,有一項達不到的,不予登記,并限期半年內整改。逾期仍達不到的不予登記,限令停產。
(5)安全登記每隔五年按安全登記條件進行一次復核換證。根據復核情況,確定是否準予換證。
(6)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每年向化學工業部書面報告一次化工企業安全登記情況。
3.在已建成的化學危險物品生產企業周圍(在國家正式規定頒發前暫按1000米執行)不得建居民點、公共設施、供水水源、水源保護區和交通干線。
4.生產和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要根據化學危險物品的各類性能、生產工藝及規模、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降溫、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定期監測,使生產現場符合有關要求,確保安全生產。
凡屬易燃易爆化學品生產場所的防火監測、報警系統、防護裝置及其它防火防爆要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有關國家防火設計規范刑事或規定執行。
凡生產極毒、高毒化學品的車間除遵守上款要求外,還應設有自動聯鎖、泄漏消除等設施,并應配備急救箱和救護器具。
遠離城區的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的企業,應設專職消防隊。
5.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嚴格執行產品質量標準及國家有關規定。對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危及社會安全的不合格產品嚴禁銷售,否則造成后果由生產企業負責。同時,追究銷售單位的責任。
6.生產、貯存、運輸化學危險物品所用的氣瓶、壓力容器、液化氣體鐵路罐車或汽車槽車、散裝運輸化學危險物品和液化氣體的船舶等,必須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液化石油汽車槽車和鐵路液化氣體罐車以及散裝運輸化學危險物品和液化氣體船舶的安全管理規定。企業對壓力容器管理要執行國家有關鍋爐壓力容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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