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關于修改《注冊化工工程師管理規定》部門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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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等11個部門規章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等11個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住房城鄉建設部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 陳政高
2016年9月13日
為了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決定:
一、將《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7號)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余條款依此修改。
將第七條修改為:“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其中涉及有關部門的專業注冊工程師的注冊,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批。
“取得資格證書并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提出注冊申請,并可以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審批部門。”
將第八條修改為:“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初始注冊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共同審批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15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意見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對申請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
“符合條件的,由審批部門核發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作、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共同用印的注冊證書,并核定執業印章編號。對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九、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余條款依此修改。
將第八條修改為:“申請工程勘察甲級資質、工程設計甲級資質,以及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乙級資質的,可以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審批部門。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其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15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組織老師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時限內,但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
十、將《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第十六條修改為:“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甲級資質許可,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實施。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申請甲級資質的,可以向登記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核對身份證、職稱證、學歷證等原件,在相應復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核對,并于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
“組織老師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時限內,但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
十一、將《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第十二條修改為:“申請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資質的,可以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審批部門。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其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
“需要組織老師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時限內,但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
本決定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以上部門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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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工程師成績管理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為非滾動管理考試,參加基礎或專業考試的人員,須分別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是基礎考試,在考生大學本科畢業后按相應規定的年限進行,其目的是測試考生是否基本掌握進入化工工程實踐所必須具備的基礎及專業理論知識;第二階段是專業考試,在考生通過基礎考試,并在化工工程工作崗位實踐了規定年限的基礎上進行,其目的的測驗考生是否已具備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進行化工工程的勘察、設計和設施的能力和解決實踐問題的能力。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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