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環保工程師法律知識勘察設計管理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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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反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吊銷資格證書,給李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發包方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的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范圍決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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