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環保工程師法律知識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
更新時間:2013-11-04 22: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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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環保工程師法律知識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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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資質資格管理
第七條 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九條 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
未經注冊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不得以注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未受聘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不得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證書和執業人員注冊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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