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1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的決定$lesson$
建設部決定對《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67號)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條修改為:“從事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必須取得城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方可從事清洗消毒工作。從事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應當在取得許可后15日內,將許可證明復印件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P>
二、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五)項。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冻鞘泄┧|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
(1999年2月3日建設部令第67號發布,2004年7月23日根據《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水水質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城市供水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供水水質,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及進行深度凈化處理水的水質。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中包括原水和二次供水。
本規定所稱原水是指由水源地取來的原料水。
本規定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后再供用戶的形式。
本規定所稱深度凈化處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反滲透、膜等技術對城市自來水或者其他原水作進一步處理后,通過管道或者以其他形式直接供給城市居民飲用的水。
第三條 從事城市供水工作和進行城市供水水質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城市供水水質管理實行企業自檢、行業監測和行政監督相結合的制度。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水質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水質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行業監測體系由國家和地方兩級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絡組成。
國家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由國家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國家水質中心)和直轄市、省會城市及計劃單列市經過國家技術監督部門認證的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站(以下簡稱國家站)組成,業務上接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
地方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以下簡稱地方網),由設在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的國家站和經過省級以上技術監督部門認證的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站(以下簡稱地方站)組成,業務上接受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
直轄市、省會城市的國家站為地方網中心站。
第七條 國家水質中心根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行使全國城市供水水質監督檢查職能。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站業務上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并接受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實施該城市行政區域內供水水質的監測工作。
第八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供水企業定期報送的城市供水水質檢測數據報表進行審核,并報送地方網中心站匯總。地方網中心站應當將匯總后的報表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于每年年底前報送國家水質中心,由國家水質中心匯總報送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國家水質中心應當定期或者隨機抽檢國家站所在城市的供水水質,并將結果報送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國家站應當定期或者隨機抽檢地方站所在城市的供水水質,并將結果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地方站應當定期或者隨機抽檢本轄區內各城市的供水水質,并將結果報送地方站所在城市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定期或者隨機抽檢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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