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工程師-大氣污染控制工程系統設計知識點(13)


第五節 煙囪(排氣筒)功能設計要求(了解)
一.設計的一般規定(了解)
1煙囪結構設計應符合《煙囪設計規范》(GB 50051――2002)和《鋼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7――2003)的要求。
2.設計煙囪時,應根據使用條件、功能要求、煙囪高度、材料供應及施工條件等因素,確定采用磚煙囪、鋼筋混凝土煙囪或鋼煙囪。
3.下列情況不宜采用磚煙囪:①重要的或高度大于60 m的煙囪;②地震設防裂度為9度地區的煙囪;③地震設防裂度為8度時,Ill、IV類場地的煙囪。
4.煙囪基礎一般宜采用板式基礎。板式基礎可以是環形或圓形的。在條件允許時,可采用殼式基礎。
5.煙囪筒壁和基礎的受熱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燒結普通鄙土磚筒壁的最高受熱溫度不應超過400℃;
②鋼筋混凝土筒壁和基礎以及素混凝土基礎,受熱溫度不應超過150℃;
③鋼煙囪筒壁的最高受熱溫度應符合相關規定。
6.煙囪的荷載與作用可分為下列三類:
①永久性荷載與作用:結構自重、土重。土壓力、拉線的拉力;
②可變荷載與作用
③偶然荷載:罕遇地震作用、拉線斷線、撞擊、爆炸等。
7.煙囪的高度應同時滿足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環境評價的要求。
二 煙囪構造的一般規定(了解)
1.煙囪在同一平面內,有兩個煙道口時,宜設置隔煙墻,其高度應超過煙道孔頂,超過高度不小于1/2孔徑。隔煙墻厚度應根據煙氣壓力進行計算確定。
2.根據需要,煙囪外表面應設置爬梯或檢修平臺。
爬梯和平臺等金屬構件,應采取防腐措施。
3.煙囪達到一定高度,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行安全,需按規定設置航空障礙燈和標志。高度小于或等于 45 m的煙囪,可只在煙囪頂部設置一層障礙燈。高度超過
4.5m的煙囪設置多層障礙燈,各層的間距不應大于45 m,并盡可能相等。
4.筒壁上孔洞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①在同一平面設置兩個孔洞時,宜對稱設置;②孔洞對應圓心角不應超過500~70o,在同一水平截面內總的開孔圓心角不得超過140OC;孔洞周圍應配補強鋼筋。
5.煙囪底部應設置比煙道底部低0.5~1m的積灰坑。
6.按設計規范設置防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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