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冊環保工程師輔導:環境監測分類


環境監測可按其監測目的或監測介質對象進行分類,也可按專門部門進行分類,如氣象監測、衛生監測和資源監測等。
一、按監測目的分類
1.監視性監測(又稱為例行監測或常規監測)
對指定的有關項目進行定期的、長時間的監測,以確定環境質量及污染源狀況、評價控制措施的效果,衡量環境標準實施情況和環境保護工作的進展。這是監測工作中量最大面最廣的工作。
監視性監測包括對污染源的監督監測(污染物濃度、排放總量、污染趨勢等)和環境質量監測(所在地區的空氣、水質、噪聲、固體廢物等監督監測)。
2.特定的監測(又稱為物例或應急監測)
根據特定的目的可分為以下四種:
(1)污染事故監測:在發生污染事故時進行應急監測,以確定污染物擴散方向、速度和危及范圍,為控制污染提供依據。這類監測常采用流動監測(車、船等)、簡易監測、低空航測、遙感等手段。
(2)仲裁監測:主要針對污染事故糾紛、環境法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矛盾進行監測。仲裁監測應由國家指定的具有權威的部門進行,以提供具有法律責任數據(公正數據),供執行部門、司法部門仲裁。
(3)考核驗證監測:包括人員考核、方法驗證和污染治理項目竣工時的驗收監測。采集者退散
(4)咨詢服務監測:為政府部門、科研機構、生產單位所提供的服務性監測。例如建設新企業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需要按評價要求進行監測。
3.研究性監測(又稱科研監測)
研究性監測是針對特定目的科學研究而進行的高層次的監測。例如環境本底的監測及研究;有毒有害物質對從業人員的影響研究;為監測工作本身服務的科研工作的監測如統一方法、標準分析方法的研究標準物質研制等。這類研究往往要求多學科合作進行。
二、按監測介質對象分類
可分為水質監測、空氣監測、土壤監測、固體廢物監測、生物監測、噪聲和振動監測、電磁輻射監測、放射性監測、熱監測、光監測、衛生(病原體、病毒、寄生蟲等)監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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