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工程師講義之電磁輻射防護規定
四、電磁輻射防護規定
我國于1988年頒布了國家標準GB 8702-88《電磁輻射防護規定》。該規定中防護限值的適用頻率范圍為100kHz~300GHz。防護限值與頻率的關系見圖5-4-7。是防護限值的上限。
1、電磁輻射防護限值
(1)基本限值。對于職業照射,規定在每天8h工作期間內,任意連續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應小于0.1W/kg。公眾照射,規定在一天24h內,任意連續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應小于0.02 W/kg。
(2)導出限值。對于職業照射,規定在每天8h工作期間內,電磁輻射場的場量參數在任意連續6min內的平均值應滿足表5-4-15要求。對于公眾照射,規定在一天24h內,環境電磁輻射場的場量參數在任意連續6min內的平均值應滿足表5-4-16要求。
(3)對于一個輻射體發射幾種或存在多個輻射體時,其電磁輻射場的場量參數在任意連續6min內的平均值之和,應滿足: 式中: ―第i個輻射體j頻段輻射的輻射水平; ―對應于j頻段的電磁輻射所規定的照射限值。
(4)對于脈沖電磁波,除滿足上述要求外,其瞬時峰值不得超過表5-4-15、表5-4-16所列限值的1000倍。
(5)在頻率小于100MHz的工業、科學和醫學等輻射設備附近,職業工作者可以在小于1.6A/m的磁場下8h連續工作。
2、對電磁輻射源的管理
免予管理的電磁輻射體:①輸出功率等于和小于15W的移動式無線電通訊設備,如陸上、海上移動通訊設備以及步話機等。②向沒有屏蔽空間的輻射等效功率小于表5-4-17所列數值的輻射體。
凡其功率超過所列豁免水平的一切電磁輻射體的所有者,必須向所在地區的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并接受監督。
一切擁有產生電磁輻射體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加強電磁輻射體的固有安全設計。
電磁輻射水平超過表5-4-17規定限值的工作場所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防護設備。對伴有電磁輻射的設備進行操作和管理的人員,應實行電磁輻射防護訓練。訓練內容包括:①電磁輻射的性質及其危害性;②常用防護措施、用具以及使用方法;③個人防護用具及使用方法;④電磁輻射防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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