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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環保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更新時間:2009-10-19 23: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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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和人事部共同負責注冊環保工程師資格考試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承擔考務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二條  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基礎考試合格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專業考試報名條件的, 可參加專業考試。專業考試合格后,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環保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三條  基礎考試分 2 個半天進行,各為 4 個小時。專業考試分專業知識和專業案例兩部分內容, 每部分內容均為 2 個半天,每個半天均為 3 個小時。

  第四條  符合《注冊環保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八條要求,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指環境工程、環境科學、農業建筑環境與能源工程、農業資源與環境等專業,詳見附表 1,下同)或相近專業(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給水排水工程、熱能與動力工程、土木工程等專業,詳見附表 1,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1 年。

  (三)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1 年。

  第五條  基礎考試合格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2 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3 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3 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4 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4 年;或取得含相近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5 年。

  (四)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4 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5 年 ; 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6 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6 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7 年。

  (六)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8 年。

  第六條  截止 2002 年 12 月 31 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5 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6 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6 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7 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7 年;或取得含相近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8 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8 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9 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9 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10 年。

  (六)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12 年。

  (七)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15 年。

  (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25 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30 年。

  第七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 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后,發給準考證。參加考試人員在準考證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試日期為每年第三季度。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須經人事部、建設部和國家環保總局批準。

  第九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試題命制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和舉辦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相關培訓堅持自愿的原則。

  第十條  考試考務工作應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一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 , 認真執行考試回避制度。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行為的,按照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令第3 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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