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給排水工程師申報要求
更新時間:2013-04-27 21: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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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排水工程師報名、考試、查分時間 免費短信提醒
摘要 給排水工程師申報要求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和人事部門、鐵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設計和人事部門、總后基建營房部和總政干部部,應于2003年5月31日前,將審核和復核合格人員材料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
(二)通過特許或考核認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專業執業資格的人員,一律不得申報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核認定。
(三)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認真做好申報、審核和復核工作。凡不認真把關或弄虛作假的,停止該地區或部門的申報權和個人的申報資格。
(四)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在審核、復核時,應核查各類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的原件。向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報送的各類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復印件應由所在單位人事(干部)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并加蓋單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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