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排水工程師關于給排水相關知識


給排水工程師是與污水處理、排水系統群、城市等的水供給、水排放、排水溝等相關聯。城市給排水建設作為城市基礎設施和國民經濟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直接為生產和生活服務的雙重職能,對提高市民生活質量、改善城市投資環境、促進經濟全面協調健康可持續發展,乃至確保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都有著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直接關系到“水”這一生命之源的開發使用,城市離不開水,所以也不能離開給排水工程師。中國的水處理率現在只能做到50%,這意味著還有另外50%的城市污水是直接排放的,所以中國需要再增加20%的水處理能力,這無疑加大對給排水工程師質量和數量的要求。
一、報名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二)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參加基礎考試合格并按規定完成職業實踐年限者,方能報名參加專業考試。
(三)符合報考條件第(一)條規定的要求,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1、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2、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3、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四)基礎考試合格,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1、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3、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4、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5、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五)上述考試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或學位是指國家教育部門承認的學歷或學位。以上報考條件中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為2005年年底。
(六)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1、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3、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4、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5、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8、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七)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規定,也可按規定程序申請參加考試。
(八)報考人員應參照規定的報考條件,結合自身情況,自行確定是否符合報考條件,并經本人所在單位審核通過后,方可報名。凡不符合基礎考試報考條件的人員,其考試成績無效。專業考試成績合格后,報考人員需持符合相關報考條件的證件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者方可獲得相應執業資格證書。
二、注冊申請材料包括書面材料和相對應的申報數據電子文檔:
(一) 初始注冊需提交的書面材料
1.初始注冊申請表(一式二份);
2.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3.身份證明復印件;
4.聘用單位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
5.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6.逾期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交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凡2013年3月31日以前提交初始注冊申請的,不需提供本專業工程師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
(二) 延續注冊和變更注冊需提交的書面材料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注冊排水師、注冊住宅工程師注冊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注冊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辦理延續注冊,延續注冊有效期為三年;變更執業單位的,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延續注冊和變更注冊申請材料依照《結構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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