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給排水工程師考試改為考后資格審核公告


【摘要】浙江人事考試網發布:浙江給排水工程師考試改為考后資格審核公告,2016年浙江考區給排水工程師考試改為考后資格審核,以下是通知詳細內容:
根據我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關規定,現將《關于做好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后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于2017年3月14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反饋至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聯 系 人:汪小洲
聯系電話:0571-87052534,傳真:0571-87056473
聯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杭州市省府路8號,郵編310025)
電子郵箱:wangxiaozhou@zjhrss.gov.cn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7年3月6日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13部門關于做好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后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市和義烏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信委(局)、建設局(建委、建管局、房產管理局、住房保障局)、環保局、交通運輸局、民政局、質監局、藥監局、測繪局、文廣新局、安監局、檔案局、公安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加快推進“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進一步提高專業技術人員考試資格審查工作質量和效率,為應試人員提供更優質便捷的服務,經研究決定,對一級建造師等22個類別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實施考后資格審查(見附件),不再進行考前報考資格現場審查工作。現就做好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符合附件所列考試項目規定報考資格的人員,通過網絡報名和繳費成功后,可先參加考試。承擔考務工作的人事考試機構應配合相關行業部門將考試報考資格向社會公開,并通過考試公告、報考須知或準考證應考注意事項等多種渠道將考后資格審查等相關事宜告知,確保應試人員知曉。
二、應試人員在網絡報名時應承諾報考信息真實且符合報考資格,不得提供虛假信息,不得冒用他人信息報名參加考試。如在考后資格審查中發現應試人員違背真實性承諾的,一律取消考試成績,并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1號)有關提供虛假信息獲取考試資格的條款進行處理,并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
三、根據省人力社保廳等18部門《關于明確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考條件審查工作職責分工的通知》(浙人社發〔2013〕226號),考后資格審查工作由相關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其中: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后資格審查由省人力社保廳調整為省住建廳,注冊設備監理師考后資格審查由省人力社保廳調整為省設備監理協會,其他考試考后資格審查工作仍按上述通知規定的職責分工執行。各地資格審查工作由各設區市(含義烏市)相應行業主管部門具體實施,各級人事考試機構做好相應配合工作。
四、考試成績公布后,在規定年度內全部科目成績達到相關規定標準的應試人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攜帶首次報考時符合資格條件的證明材料,到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進行資格審查,逾期不提交或未能完整提交資格證明材料的,將視為自動放棄考試成績。具體考后資格審查部署工作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另行通知。
五、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統一步驟,精心組織,周密部署,落實好審查場地和老師,利用媒體網絡發布、手機短信提示等服務手段及時告知考生資格審查的時間、地點和相關須知,嚴格認真做好資格審查工作。各地人事考試機構要積極協助,密切配合,做好服務工作,確保工作質量。
六、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后資格審查工作的監督檢查。各地考后資格審查通過人員名單,由各地行業主管部門會當地人力社保部門后上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匯總后報送省人力社保廳。
七、其他暫未列入考后資格審查的考試,也要參照本通知辦法逐步推行。相關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要積極與上級考試主管部門溝通,爭取加快推進改革,更好地為廣大應試人員提供服務。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實施考后資格審查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浙江省民政廳
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浙江省測繪與地理信息局 浙江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浙江省檔案局
浙江省公安廳
2017年3月日
環球網校友情提示:想要了解更多給排水工程師考試的報考資訊以及輔導資料,歡迎關注環球網校給排水工程師頻道,登錄給排水工程師論壇與廣大考生朋友交流學習。本文是小編向考生們介紹的浙江給排水工程師考試改為考后資格審核公告,希望這篇文章對您的備考有所幫助。小編會持續更新相關信息,歡迎關注。
編輯推薦:
【摘要】浙江人事考試網發布:浙江給排水工程師考試改為考后資格審核公告,2016年浙江考區給排水工程師考試改為考后資格審核,以下是通知詳細內容:
給排水工程師考試免考條件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根據《關于同意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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