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16年注冊給排水工程師考試考務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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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北京地區2016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人考發〔2016〕23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2016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建注〔2016〕7號)精神,結合北京地區實際情況,現將2016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考試設置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設有: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動力、給水排水)、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注冊化工工程師、注冊環保工程師等專業。報考人員可根據自己的專業、學歷、職業年限及報考條件,選擇考試科目報考。其中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按水利水電工程規劃、水工結構、水利水電工程地質、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水利水電工程水土保持等五個專業方向選報。
二、報名條件
2016年度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可登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官網(www.pqrc.org.cn中的考試動態)查詢,相關土建類專業評估信息可登錄高校土建類專業評估信息系統(edu.mohurd.gov.cn)查詢。
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或學位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從事相應專業工作年限的計算截止日期為2016年12月31日。持全日制學歷報考人員,未畢業期間的經歷不計入相關專業年限。
按照原人事部《關于做好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中國臺灣事務辦公室《關于再向中國臺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54號)有關要求,符合報名條件的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居民可參加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符合報名條件的中國臺灣居民可參加全國勘察設計領域的注冊結構工程師和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考試。報考人員在報名時須提交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從事相應專業工作年限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等材料。中國臺灣居民還須提交《中國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三、考試安排及作答要求
考試名稱 |
考試日期 |
考試時間 |
科目名稱 |
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 |
2016年 |
8:00-12:00 |
基礎考試(上) |
14:00-18:00 |
基礎考試(下) |
||
2016年 |
8:00-12:00 |
專業考試(上) |
|
14:00-18:00 |
專業考試(下) |
||
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 |
2016年 |
8:00-12:00 |
專業考試(上) |
14:00-18:00 |
專業考試(下) |
||
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動力、給水排水)、 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 注冊化工工程師、 注冊環保工程師 |
2016年 |
8:00-11:00 |
專業知識考試(上) |
14:00-17:00 |
專業知識考試(下) |
||
2016年 |
8:00-11:00 |
專業案例考試(上) |
|
14:00-17:00 |
專業案例考試(下) |
(一)各專業的基礎考試均為閉卷考試,考生禁止攜帶任何參考資料。各專業的專業考試均為開卷考試,考生可以攜帶與考試有關的規范、手冊等各種資料。
(二)《基礎考試》和《專業知識考試》試卷全部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的《專業考試》以及其他專業的《專業案例考試》要求考生填涂答題卡的同時,須在試卷上寫出答案和解答過程。
(三)考生應考時,須攜帶2B鉛筆、橡皮、黑色墨水筆、三角板、無聲無文本編程功能的計算器,并嚴格按照試卷封面的應試人員注意事項進行作答。
四、考試成績和證書管理
各專業考試均實行非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基礎考試或專業考試的考生均應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
各基礎考試合格者,獲得由北京市人事考試中心簽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印制的《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基礎考試成績合格通知單》。
各專業考試合格者,在領取證書時進行資格審核,審核合格者方可獲得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頒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用印的相應資格證書。
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證書的,由證書簽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當事人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對其中涉及職業準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參加該項資格考試。
五、報名相關事宜
考試報名通過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服務平臺(網址:zg.cpta.com.cn,簡稱“網報平臺”,下同)進行。報考人員在注冊上傳照片前,必須先下載證件照片審核工具,預先使用該軟件進行照片審核處理,只有通過審核處理后新生成的報名照片才能被網報平臺識別。該軟件可通過中國人事考試網首頁(網址:www.cpta.com.cn)下載。
(一)考試采用全程網上報名的方式,請報考人員參照各專業考試所規定的報名條件,確定是否達到報考要求。符合報名條件的人員,須經所在單位審查同意后,方可按以下程序進行操作:
1.報考人員須于2016年6月28日至7月13日登錄網報平臺,按照系統的要求注冊、填寫并提交報考信息;
2.使用A4紙打印《2016年度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表》(以下簡稱《報名表》);
3.報考人員所在單位的人事(干部)部門須對其所填寫的《報名表》內容與實際學歷或學位情況、專業工作年限或職業實踐年限情況等進行審查(審查依據請參照各專業考試所規定的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后在《報名表》指定位置蓋章。報考人員須妥善保存《報名表》,待成績合格領取證書時使用;
4.報考人員須于2016年7月13日前登錄網報平臺,在網上繳納報考費用,確認報考費用繳納成功后,方完成全部報名手續。
5.考試采用資格后審方式,各專業參加專業考試的報考人員,須取得基礎考試合格成績并按規定完成專業工作年限或職業實踐年限,且符合報考條件。各專業的專業考試成績合格人員在領取證書時,須持《報名表》、符合相關報名條件的各類證書原件進行資格審核,審核合格方可獲得相應資格證書。凡不符合報名條件的報考人員,其考試成績無效,取消證書。
(二)中國臺灣居民須于2016年7月7日到北京市人事考試中心一層辦公大廳(地址:海淀區蓮花苑3號樓)進行現場資格審核。審核時須持《報名表》、《中國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符合報名條件的各類證書,以上均為原件。通過審核后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網上繳費。
(三)凡已成功辦理報名和繳費手續的報考人員須于2016年8月30日至9月2日登錄網報平臺下載打印準考證,憑此準考證、本人身份證明原件(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或軍官證,下同),在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四)需要發票的考生,請于2016年9月5日至12月5日期間(節假日不辦公),到各區人事考試機構或北京市人事考試中心領取。領取時須攜帶考生本人身份證明原件,代領人還要攜帶代領人本人身份證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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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
(一)各專業的專業考試主要推薦規范、標準、規程目錄可登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官網(www.pqrc.org.cn中的考試動態)網站查詢。
(二)考試過程中發現違紀違規行為或考試結束后認定為雷同試卷的,將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進行處理。凡在規定禁止參加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期限內,報考人員參加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其成績無效。
(三)報考人員可登錄中國人事考試網查詢成績,登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人事考試頻道(網址:www.bjrbj.gov.cn/bjpta)查詢證書發放事宜。
(四)各級人事考試機構不指定任何培訓,并與任何培訓機構無合作關系。
(五)紀檢監察舉報信箱:jjjc@bjrbj.gov.cn
(六)考試咨詢電話:12333。
附件:1.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新舊專業對照表
2.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新舊專業對照表
3.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新舊專業對照表
4.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新舊專業對照表
5.注冊電氣工程師新舊專業對照表
6.注冊化工工程師新舊專業對照表
7.注冊環保工程師新舊專業對照表
北京市人事考試中心
2016年6月20日
附件1:
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新舊專業對照表
專業劃分 |
新專業名稱 |
舊專業名稱 |
本專業 |
勘查技術與工程 |
巖土工程 |
相近專業 |
地質勘探 |
煤田地質勘查 |
其他專業 |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
注:表中“新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指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頒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專業名稱。
附件2:
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新舊專業對照表
專業劃分 |
新專業名稱 |
舊專業名稱 |
本專業 |
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 |
港口及航道工程 |
相近專業 |
船舶與海洋工程 |
水利水電工程建筑 |
其他工科專業 |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
注:表中“新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指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頒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專業名稱。
附件3:
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新舊專業對照表
專業 |
新專業名稱 |
舊專業名稱 |
本專業 |
水利水電工程 |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河川樞紐及水電站建 |
相近專業 |
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 |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海岸與海洋工程、工 |
其他專業 |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
注:1、表中“新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系指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頒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專業名稱。
2、申請參加考試的人員,所學專業在“參照表”中未列出的,可在報名時提交在校學習專業基礎課和專業課的“課程設置表”(由原畢業院校出具),經所在單位核實并提出符合“本專業”、“相近專業”、“其他專業”的意見后,由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審核確認。
附件4: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新舊專業對照表
|
專業劃分 |
新專業名稱 |
舊專業名稱 |
|
暖通空調 |
本專業 |
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 |
供熱通風與空調工程 |
|
相近專業 |
國防工程內部環境與設備 |
飛行器環境控制與安全救生 |
||
環境工程 |
環境工程 |
|||
安全工程 |
礦山通風與安全 |
|||
食品科學與工程 |
冷凍冷藏工程(部分) |
|||
熱能與動力工程 |
制冷與低溫技術 |
|||
其他工科專業 |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
|||
動
力 |
本專業 |
熱能與動力工程 |
熱力發動機 |
|
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 |
城市燃氣工程 |
|||
化學工程與工藝 |
化學工程 |
|||
食品科學與工程 |
冷凍冷藏工程(部分) |
|||
相近專業 |
飛行器設計與工程 |
空氣動力學與飛行力學 |
||
其他工科專業 |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
|||
給水排水 |
本專業 |
給水排水工程 |
給水排水工程 |
|
相近專業 |
環境工程 |
環境工程 |
||
其他工科專業 |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
注:表中“新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指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頒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專業名稱。
附件5:
注冊電氣工程師新舊專業對照表
專業劃分 |
新專業名稱 |
舊專業名稱 |
本專業 |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
電力系統及其自動化 |
相近專業 |
自動化 |
工業自動化 |
其他工科專業 |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
注:表中“新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指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頒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專業名稱。
附件6:
注冊化工工程師新舊專業對照表
專業劃分 |
新專業名稱 |
舊專業名稱 |
本專業 |
化學工程與工藝 |
化學工程、化工工藝 |
高分子化工、精細化工 |
||
化學工程與工藝 |
||
生物化工(部分) |
||
工業分析 |
||
電化學工程 |
||
工業催化 |
||
石油工程 |
||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
||
高分子材料與工程 |
高分子材料與工程 |
|
復合材料(部分) |
||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
||
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 |
無機非金屬材料 |
|
硅酸鹽工程 |
||
復合材料(部分) |
||
制藥工程 |
化學制藥 |
|
制藥工程 |
||
生物制藥 |
||
中藥制藥 |
||
輕化工程 |
皮革工程 |
|
制槳造紙工程 |
||
染整工程 |
||
食品科學與工程 |
制糖工程、油脂工程 |
|
糧食工程 |
||
食品科學與工程 |
||
煙草工程 |
||
生物工程 |
生物化工(部分) |
|
生物化學工程(部分) |
||
發酵工程 |
||
其他 |
如林產化工等 |
|
相近專業 |
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 |
化工機械與設備 |
環境工程 |
環境工程、環境監測 |
|
安全工程 |
安全工程 |
|
其他 |
|
|
其他工科專業 |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
|
注:表中“新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指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頒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專業名稱。
附件7:
注冊環保工程師新舊專業參照表
專業劃分 |
新專業名稱 |
舊專業名稱 |
本 |
環境工程 |
環境工程 |
環境科學 |
環境科學 |
|
農業建筑環境與能源工程 |
農業建筑與環境工程 |
|
農業資源與環境 |
土壤與農業化學 |
|
資源環境與城鄉規劃管理 |
資源環境區劃與管理 |
|
相 |
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 |
供熱通風與空調工程 |
給水排水工程 |
給水排水工程 |
|
熱能與動力工程 |
流體機械及流體工程 |
|
土木工程 |
土木工程 |
|
水文與水資源工程 |
水文與水資源利用 |
|
化學工程與工藝 |
化學工程與工藝 |
|
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 |
化工設備與機械 |
|
安全工程 |
礦山通風與安全 |
|
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 |
機械設計及制造 |
|
其他專業 |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
注:1、表中“新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指1993年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中規定的專業名稱。
2、申請參加考試的人員,所學專業在“參照表“中未列出的,可在申報材料時,附在校學習專業基礎課和專業課的”課程設置表“(由原畢業院校出具),經所在單位核實并提出符合”本專業“、”相近專業“、”其他專業“的意見后,由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審核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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