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自考票據法重點復習資料:票據基礎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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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票據法重點復習資料:票據基礎關系
票據基礎關系是指與票據有關,但卻不是基于票據行為,而是作為產生票據行為的基礎的法律關系。票據基礎關系主要有:①票據原因關系;②票據資金關系;③票據預約關系。
票據原因關系:票據當事人之間發行、**票據,必定有一定的原因,作為票據**的原因而發生的法律關系,稱為票據原因關系。票據原因關系與票據關系有兩種相互關系:分離關系和牽連關系。⑴票據關系與原因關系相分離,體現在:①票據的發行或背書行為,只要具備了法定形式要件,即可產生有效的票據關系;②票據債權人行使票據權利,一般僅以持有票據為要件,不需證明取得票據的原因;③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原因關系的缺陷來對抗完整權利持票人。⑵票據關系與原因關系相牽連,有三種情況:①**票據的直接當事人之間,票據債務人可以用原因關系抗辯票據關系;②無對價而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不能享有優于前手的權利,要受前手原因關系的牽連;③持票人明知前手的票據關系中存在著原因關系的對抗,但仍取得票據的,前手原因關系的抗辯可以延續用來對抗該知情持票人。票據法中關于票據原因與票據關系相牽連的規定,稱為票據無因性的例外規則,或票據關系與原因關系相分離原理的例外適用。
票據預約關系:票據授受的當事人之間,在發生票據之前,對票據的種類、金額、到期日等票據事項所達成的合意,或在背書之前,對背書事項所進行的約定等,稱為票據預約合同,由此所產生的法律關系為票據預約關系。票據關系和票據預約關系的分離主要體現在:①票據預約關系是否成立或生效或違約等對票據本身的效力不發生影響,該票據行為只要完備形式要件,即可產生票據效力;②票據預約關系的消滅對票據關系不發生影響,票據預約關系消滅后,已發行的票據和已進行的票據行為仍然有效。票據關系和票據預約關系的牽連主要體現為:票據預約關系的當事人一旦履行了票據預約關系,進行了預約的出票或背書等票據行為后,票據預約關系即因履行而消滅。
票據資金關系:是指匯票、支票的付款人與出票人之間有關票據付款的資金基礎關系。票據資金關系產生的情形:①出票人在付款人處存有資金,約定由付款人以該項資金代為支付票據款項;②付款人欠有出票人債務,約定以支付票據款項作為償還債務的替代方式;③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訂有信用合同,付款人承諾以自有資金為出票人墊付票據金額。
票據關系與資金關系的相互關系有分離和牽連兩種關系:⑴分離關系:①持票人的票據權利不受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有無資金關系影響,即使出票人在沒有資金關系的情況下發行票據,該票據依然有效;②承兌人因承兌行為必須承擔票據責任,即使沒有資金關系或資金關系未有效成立,承兌人也不能以資金關系抗辯其承兌責任;③在受有票據資金的情況下,付款人對票據依然可以不予承兌和付款;④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出票人仍然不能以已建立資金關系為由來抗辯持票人或其他后手的追索權。⑵在特定情況下也發生一定的牽連。①匯票承兌人在對匯票進行承兌后,雖然不能以沒有資金關系為理由對其他持票人實行抗辯,但對出票人為持票人時的行使票據權利,可以沒有資金關系或資金關系不足或資金關系違約等進行抗辯;②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在付款提示期限內,付款人應當在當日足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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