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刑法學復習資料解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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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
首先注意的是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與他人謀利,具有他人謀利的要件,在受賄的場合,不需要此要件,至于為他人謀利是否實際謀到不影向定罪,另外,謀利是與否,也不影向定罪,此外要注意兩種以受賄論處有兩種情況,一是經濟往來中,國家工作人員違反違法,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以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第二種情況,斡旋受賄論,即383條的規定,也有稱間接和利用職權受賄,此外,這種情況下要求是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特別要件),若謀取正當利益則不構成受賄罪,這與普通的受賄罪不同。例如,某人在紀委里代職,其給火車站站長批個條子要車皮,這時候,他的地位和影響促使車站按其意圖使用了職權,該權使用目的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即構成此罪。
關于定罪問題,主要注意受賄罪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區別,二者主體不同,身份不同,一個是公務員,一個是非公務員,這種區別數以于貪污和職務侵占的區別,再一個就是要注意和貪污罪的區別,受賄罪是利用職權收受其它人的賄賂,而貪污是利用職務之便侵犯公共利益。
若沒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圖,但聲稱可以,且騙人錢財的,以詐騙罪論處。
“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已經為他人謀取了利益;(2)已經著手為他人謀取利益,但還沒有謀取到利益;(3)既沒有為他人謀取到利益,也沒有著手為他人謀取利益,但許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如行為人某甲作為國家機關任職的人員,收受某乙送來的5萬元好處費并答應為辦事,這一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構成特征,因故未成并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事后某乙要求退還而某甲拒絕退還并以威脅的行為,不能視為敲詐勒索罪,因為此時某甲已經占有了財物,其威脅之行為并非強索財物的行為,而是受賄行為的后續,即威脅與受賄的對象是同一的。故某甲收受財物之后的行為不宜另作為獨立的一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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