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刑法學復習資料解析: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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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
主體:(1)國家工作人員?根據刑法93條確定。(2)村民委員會等組織的成員協助基層組織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時,應視為國家工作人員。(3)382條: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4)其他的普通公民可以構成本罪的共犯,但必須是利用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
394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本罪有以下幾個要注意的:
(1)一個是和職務侵占罪的區別:區別要點就是主體不同,職務憂質不同,一個是業務性,一個是公務性的,如果屬于在國有公司企業之間是有經管國有資產職能的人,則認為是一種公務性的活動,以貪污論,還有保險機構,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如果是國有的,利用職務上便利侵吞資產的,也以貪污論處(還包括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職務侵占罪和侵占罪區分于主體的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人員之特殊性。職務侵占罪是以主體有某種管理職能為前提,主體最低線為保管人員,如只是一般勞動人員只能引發盜竊罪。和貪污區別于貪污罪必須是公務性的(包括委派去管理國有財產的)。是業務侵占和公務侵占的區別。
(2)第二個是和盜竊罪的區別,如果國家機關中,或國有的公司企業,還有國家能夠公司企業中,純粹從了勞務性活動的人,而不是是有管理國有職能的人,因工作關系,處用接觸生產資料的機會而竊取的則定盜竊罪。一般認為保管員有管理職能,其監守有盜則仍以貪污論,對于非國有單位,這種情況以職務侵占論。
(3)此外還有一點,不管其具有什么身份,如果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僅僅利用在單位工作,熟悉環境,出入方便選擇便利而竊取公共財物的,則仍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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